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房产给孙子,遗嘱为何被判无效?

2018年10月19日 10:56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 

  房产给孙子,遗嘱为何被判无效?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江研 徐璐璐 记者 万承源)虞某有二女一子,在她去世后,其名下的一处房产该由谁继承,三人之间产生了矛盾。近日,南京市江宁法院审理这起案件,法官表示这其中的问题,出在了一份代写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上。

  两个女儿要求分割房产,而儿子王某称虞某生前留有遗嘱,将案涉房产遗赠给其子即虞某之孙。三人没谈拢,于是打起了官司。

  这份“遗嘱”是一份杨某为代书人,另一人为见证人的“代书遗嘱”。但代书时虞某并未在场,杨某并非根据被继承人虞某本人的陈述代其书写遗嘱,而是根据第三人虞某之孙拟写的草稿抄写整理了一份材料。

  而见证人并未查阅遗嘱内容,代书人杨某宣读遗嘱时,其也未听清宣读内容。在“遗嘱”向虞某出示并得到虞某确认前,便作为见证人与代书人共同签了字。

  审理中,虞某之孙不能证明虞某曾向其作出过遗赠房产的意思表示,其拟写的草稿也未向虞某出示,亦未得到虞某的确认。其在现场录制的视频,亦未能完整记录杨某向虞某宣读的内容。

  那么,这份遗嘱到底有没有效力呢?

  江宁法院审理认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而代书人杨某制作遗嘱、见证人进行见证的过程均不符合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相关规定,故法院对第三人虞某之孙提交的遗嘱不予采信,被继承人虞某遗产应由其继承人两女一子依法继承。

  综上,江宁法院判决房产归被告王某所有;被告王某支付虞某两个女儿遗产折价款各46万元。

【编辑:左盛丹】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