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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馋别人菜馆生意火爆 他高仿了一家一模一样的

2018年12月26日 10:18 来源:重庆晨报 参与互动 

  眼馋别人菜馆生意火爆 他高仿了一家一模一样的
   法院判决责令“李鬼”停止侵权,还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40000元

  真(上)假(下)夜渡菜馆。

  “你们连锁店的味道真没老店好,食材感觉也没那么新鲜,服务态度也不好。”今年8月底,一位刚出差回来的老顾客来到九龙坡的一家江湖菜馆,向店主许某抱怨他在这家菜馆大足“连锁店”的经历,言语中充满了失望。许某很纳闷,“我们没在大足开店啊。”

  近日,渝北区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位于九龙坡区九滨路的“夜渡”餐饮店店主许某对“夜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同时判决大足餐饮店侵犯了许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餐饮店被高仿,“正主”实地调查取证

  这家位于九龙坡区九滨路的“夜渡”餐饮店,是许某辛苦经营的成果。2016年10月,“夜渡”开门迎客,主打精品江湖菜、烧烤及进口酒水。在店招、装潢、服务人员的服饰上对“夜渡”品牌进行使用,并对店面的装潢、颜色、店招等进行了独特的设计。2017年9月,许某将此申请为注册商标。“夜渡”因独特的地理位置、优雅的就餐环境和可口的菜品受到很多人青睐。

  听到这位老顾客的“埋怨”,许某心里有了打算,大足的那家餐馆是假冒的。随后,她让人前往大足这家餐饮店实地调查取证。

  调查结果让她非常吃惊。大足的这家餐饮店于今年6月注册成立,不仅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夜渡”商标及字号相同的字体,而且在经营场所的门店招牌、店铺装潢、菜单、服务员服装上也突出使用或者单独使用“夜渡”字样,甚至连“夜渡”精心酝酿的宣传语——“夜,是一种态度”也被该店高仿为“夜是一种态度”。

  告知对方拆除侵权部分,对方继续经营

  “真没想到是他们。”让许某更不可思议的是,这家餐饮店的经营者曾是他们店的食客。他们来店里就餐时,看到许某的店生意异常火爆,于是提出加盟请求,但被许某委婉拒绝了。

  在得知餐饮店被侵权后,许某与大足的“高仿店”取得联系,告知对方标识涉嫌侵犯权利人商标权,并给予其合理的拆除期限。对方只是口头答应,不仅没有进行拆除,还继续使用“夜渡”进行经营和宣传。

  今年10月,许某将大足的餐饮店诉诸渝北区法院。渝北区法院受理后,向大足的“高仿店”发出传票,直到那时,他们才匆忙改名,换掉招牌等。

  法院判决侵权方停止侵权,还要赔钱

  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两家企业均从事餐饮行业,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大足餐饮店在经营场所的门店招牌、店铺装潢、菜单、服务员服装上突出使用或者单独使用“夜渡”字样,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与涉案商标“夜渡”文字相同,该行为侵犯了许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法院认定“夜渡”既是许某的注册商标,也是许某个体工商户的字号,经过许某的宣传、推广,在重庆市范围内已经有一定的影响。大足餐饮店作为经营同类业务的竞争者,应当知道许某的商标以及字号在相关行业和消费群体中具有一定的影响,仍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其商标及字号相同的字号,加之其在店铺内标注与原告相似的广告语,明显具有攀附知名度的主观故意,易造成相关公众对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的混淆和误认。故大足餐饮店曾将“夜渡”作为字号注册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大足餐饮店立即停止在门店招牌、店铺装潢、菜单、服务员服装、名片上使用“夜渡”标识,并赔偿许某经济损失40000元。

  西南大学法学博士范卫国称,品牌是一家企业的重要资产,是取得长远发展的基础,其背后的价值和市场竞争力来之不易,是经营者通过一次一次的优质服务换来的溢价。同行业竞争者应当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仿冒、抄袭他人品牌欺骗消费者,谋取不法利益,不仅侵害了消费者利益也无益于自身发展,最后还要受到相关法律惩罚。

  本报记者 钱也

钱也

【编辑:姜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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