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借资质"买药被提走 “药贩子”欲告医药公司不当得利

2019年01月09日 11:43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 

  借资质购买的药品被他人强行提走

  “药贩子”欲告医药公司不当得利

  法官孙娇接受读者咨询 记者梁爽 摄

  武汉晚报讯(记者梁爽 通讯员李金星)市民肖先生没有买卖药品的资质,就与医药公司私下协商,以公司的名义购买了价值数十万元的药品。然而因为没有签书面合同,肖先生出了钱却没拿到药品。

  1月8日,汉阳区法院民二庭法官孙娇做客“周二之约”热线。肖先生咨询,自己可否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医药公司告上法院。

  肖先生介绍,此前做过医药方面的生意,后来一直以个人身份从事药品销售工作,俗称“药贩子”。去年7月,他得知市场上某种特效药销量很好,于是想订购一大批来售卖,但苦于个人没有买卖药品的资质,于是私下和某医药公司协商,用医药公司的名义购买。接着,肖先生向医药公司打了数十万元的药款,双方关系较熟,就未签订书面合同。

  可肖先生万没料到医药公司的资金链出了问题,一名案外人悉数从库房提走肖先生的药品,以折抵欠款,肖先生欲哭无泪。

  “就是相信对方是熟人,才没签合同。结果害了自己。”肖先生打进热线询问,医药公司收到了自己打给他们的几十万元钱,却没给付任何药品,是否属不当得利。

  对此,汉阳区法院民二庭法官孙娇解释,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成立需要符合一方收益、一方受损,同时核心要件是要看给付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如果没有,才属不当得利。而根据肖先生的陈述,此事本质上是一种委托关系,属于有原因的给付,因此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外,因为肖先生以医药公司的名义购买药品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其委托行为是有效的。肖先生可以“委托合同”为案由来打官司。

【编辑:梁静】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