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三青年非法控制8000余台电脑“挖矿” 获利超17万元

2019年02月22日 21:1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三青年非法控制8000余台电脑“挖矿”获利超17万元
    庭审现场。 下城法院 供图 摄

  中新网杭州2月22日电(郭其钰)三名青年非法控制了杭州市90余家合作网吧的8000余台客户端计算机,非法获利人民币17万余元……记者22日从杭州下城法院获悉,该院对被告人王某、刘某、李某3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对三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被告人王某名下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网吧计算机信息系统维护业务,先后与杭州100余家网吧签署了维护协议。2017年12月起,王某与公司员工刘某、李某三人合谋,利用公司在系统维护中获得的计算机控制权限,通过非法控制合作网吧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为云计算平台“挖矿”(获取虚拟货币的一种手段)运算,从云计算平台处获利。

  后经被告人王某授意,被告人李某联系、对接云计算平台,从云计算平台处获取“挖矿”木马软件,在云计算平台上注册账号并绑定资金结算银行账户。同时被告人刘某在与公司合作的某网吧擅自架设LINUX服务器并上传“挖矿”木马软件,修改合作网吧客户端计算机内的开机启动项软件,在公司服务器上加载指向LINUX服务器的下载链接软件。当合作网吧客户端计算机开机启动时,客户端计算机自动从LINUX服务器上下载“挖矿”木马软件,然后进行“挖矿”运算。

  下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刘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系共同犯罪。遂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完)

【编辑:房家梁】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