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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指司法鉴定领域淘汰难处罚难出庭难

2019年04月02日 03:2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剑指司法鉴定领域淘汰难处罚难出庭难
湖北修订施行17年司法鉴定管理地方性法规

  □ 本报记者      刘志月

  □ 本报实习生  刘   欢

  3人鉴定机构有相当一部分,存在少数重复鉴定现象、鉴定人出庭权利义务不对等导致不愿出庭……

  在对全省开展实地调研后,湖北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修订〈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调研报告》。报告对当前全省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上述主要问题进行了阐述。

  3月27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武汉召开,听取了受省政府委托省司法厅厅长谭先振作的关于《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说明。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针对当前存在的鉴定机构淘汰难、违规违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处罚难、鉴定人员出庭应诉难等现象,修订草案多个条款予以推进解决。

  明确准入门槛

  133、1083、11万。

  这三个数字,分别是截至2018年底,湖北全省司法鉴定机构数、司法鉴定人数以及年均办理鉴定数量。

  成立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工作组,秘书组常设湖北省司法厅;成立湖北省第一家环损鉴定机构,已完成9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湖北鉴定机构办理的河道采砂司法鉴定入选司法部示范案例……

  自2002年《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湖北省司法鉴定活动逐步纳入规范化、法治化发展轨道,在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关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司法鉴定实践的需要。

  湖北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调研报告中指出,在机构准入和发展方面,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条件较低,导致技术基础薄弱的机构、专业技能较低的人员进入鉴定行业,一些没有技术沉淀的机构和虽然专业对口但未从事实际鉴定工作的鉴定人充斥其间;一些市州以及县(市)的鉴定机构办公场地狭小、办公条件简陋、缺乏必需的仪器设备。

  从源头着手,修订草案对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除硬件条件外,每项司法鉴定业务应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申请从事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每项鉴定业务至少有两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司法鉴定人。

  修订草案同时厘清了资质认定与行政许可之间关系,凡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

  为防止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发生,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理顺管理体制

  2018年,湖北省开展全省司法鉴定整改、集中整治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酒精检测专项检查等三大整治行动,相关行政处罚文书全部在部、省、市三级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根据司法部要求,湖北还在全国率先启动了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第三方评估工作。

  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是湖北此次地方立法的重点。修订草案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程序、工作机制等均作出细致规定。

  修订草案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司法鉴定工作;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照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两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修订草案同时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保管和使用不善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为确保鉴定结果公正客观,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办案机关委托司法鉴定的,应当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等。

  保障出庭作证

  鉴定人出庭权利义务不对等,经济权利、人身安全、法庭地位等得不到很好保障,导致司法鉴定人出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这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题之一。

  作为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修订草案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及其人身安全保护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保护机制。

  修订草案规定,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依法在开庭3日前将通知书送达司法鉴定机构,应保障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办案机关不得向当事人透露司法鉴定人的个人信息,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司法鉴定人及其亲属不因鉴定活动受到伤害。

  针对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难保障问题,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系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由人民法院代为收取。司法鉴定人出庭相关费用和补助标准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保障司法鉴定人权利的同时,修订草案对司法鉴定人出庭应诉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员应当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司法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司法鉴定人确因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能出庭作证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执业资格。

  为确保司法鉴定客观公正,修订草案还建立了回避制度。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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