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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机构投资者“喜新厌旧” IPO新政效应初显(2)

2012年05月22日 07:37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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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O新政能否解决三高问题?

  之前的新股发行制度一直因为所带来的三高(高市盈率、高发行价格、高超募额)问题备受诟病。

  此番IPO新政的改革能否解决这一现象备受关注。从新政对市盈率的指导上可以看出监管层对解决三高问题的诉求。

  指导意见要求,预估的发行定价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的,发行人需予以说明;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需在询价结果确定的两日内刊登公告,披露询价对象报价情况;发行价格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后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列为重点关注、监管谈话、认定为非适当人选等措施,记入诚信档案。

  而此次首尝新政的浙江美大虽然受到市场的关注,但其募资金额与以往市场上出现的普遍超募现象不同,出现了募资金额少于募集资金需求的现象。

  根据浙江美大的招股书,其募投项目的计划所需资金量为50015万元。而按本次发行价格9.60元/股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量为48000万元,低于拟用于本次募投项目的所需金额。其新股市盈率为25.95倍,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其所在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为22.80倍,以此计算浙江美大的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13.82%,未触及监管“红线”。

  海通证券策略高级分析师荀玉根在报告中认为,由于有强制性的发行市盈率参照性规定,本次的规定在抑制高市盈率发行方面应能起到较为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与市场化导向是相违背的,相信也只能成为过渡性的政策规定。

  他认为淡化监管职能,加强对中介机构问责,是向成熟市场靠拢的开始。以后的发展方向是从新股发行的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实现真正的市场化的成熟的新股发行制度。

  此外,光大证券的报告认为,IPO新政的亮点是证监会首次提出“要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他们认为这是目前新股发行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一项重要举措,监管层从监管企业业绩逐步转向企业信息和信用。 (李勇)

【编辑: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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