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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主板IPO增加“静默期”规定

2012年05月22日 10:03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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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1日下午,证监会正式向社会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据了解,该《决定》借鉴成熟市场关于股票发行“静默期”的规定,明确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已明确规定,申请文件受理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但在主板发行中缺乏相关规定,本次《办法》修订时补充了这方面的条款,下一步证监会还将在修改主板首发管理办法时增加相关规定。

  据了解,该《决定》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主要有五方面修改:

  一是对指导意见涉及的发行与承销管理有关要求有了具体体现,使之进一步可操作化,包括扩大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范围,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同时对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提出了一定的条件,对主承销商利用自主推荐权利向个人投资者输送利益的行为提出了监管措施;为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原则上网下发行比例不低于50%,取消网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但规定询价对象与发行人、承销商可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为平衡网上、网下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在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定价能力的基础上,尊重网上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提高了定价方式的灵活性,鼓励发行人和承销商创新定价方式。较之以前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单一定价模式,此次《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二是明确了发行承销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强调了机构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获得信息的公平性。《办法》对初步沟通、推介、询价的方式、披露信息的范围都作出了更加严格、具体的规定,比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询价对象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三是加强了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管。为体现《指导意见》提出的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监管的要求,《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主承销商在推介、询价、定价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并在"监管与处罚"一章分别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针对一些网下投资者不注重研究公司基本面,单纯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参与网下新股申购的现象,《办法》规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相关证券投资账户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证券业协会将在自律规则中对促进网下合理定价进一步明确具体细则。

  四是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当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加强对违法违规和不当行为的处罚力度是改革得以顺利推进、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础。对于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询价对象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办法》提出了明确的监管措施。例如,对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以虚假推介误导投资者,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报价或申购股票,以自有资金直接或者变相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或者唆使他人报高价,限制报低价,性质严重的违规行为,《办法》规定证监会可暂停证券公司最长为36个月的证券承销业务。对发行人违反"静默期"规定进行宣传推介、通过其利益相关方违反规定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等行为,《办法》也提出了对应的监管措施。

  五是加强了证券业协会对发行承销的行业自律管理。为充分发挥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办法》对证券业协会进行了授权。强调证券业协会应根据自律规则,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加强对发行定价过程的监管。下一步,监管部门将加强与证券业协会的沟通配合,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监管措施互动。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市场关注度较高的如何执行行业平均市盈率"25%规则"的问题,《办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证监会方面表示,将会单独制定并公布相关操作细则。记者 王璐

【编辑:曹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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