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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市交易所交易基金纳融资融券标需符合三条件

2012年05月22日 13: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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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5月22日电 据上交所网站消息,上交所日前发布了《关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指出,符合以下条件的交易所交易基金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5个交易日后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一是,日均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二是,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10000户;三是,跟踪指数的成份股不少于30只,且总市值不低于5000亿元。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上述条件。

以下为《关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交易所交易基金,可在本所上市交易5个交易日后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一)日均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

(二)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10000户。

(三)跟踪指数的成份股不少于30只,且总市值不低于5000亿元。

二、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上述条件。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中新网证券频道)

【编辑: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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