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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出台

2012年05月25日 15:23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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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解释细节明晰有助于增强监管力度

  《解释》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有助于减少内幕交易案件的发生。而内幕交易认定细节的明晰将增强资本市场监管力度,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当然,仅仅依靠一两部司法解释来将市场里各种表现形态的内幕交易铲除干净,可能是不够现实的。专家认为,监管层应当根据内幕交易在中国资本市场的特殊性,对症下药,采取切实措施,才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本月22日正式对外公布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内幕交易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强化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制裁衔接机制,进一步完善了证券期货监管刑事领域的相关法律制度,是涉及资本市场一项重大基础性法制建设成果。”在日前召开的“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专项工作”新闻通气会上,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作出上述表示。

  据了解,该《解释》共有11条,进一步明确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认定、定罪量刑的标准和单位犯内幕信息、泄露内幕罪的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是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解释》的内容基本上是对过去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的总结,同时也有效补充了证券法的不足。”市场人士呼吁,在此基础上,盼望尽快出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条款,以充分保障投资者有效行使各项权利。

  查处内幕交易难度加大

  自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将内幕交易与市场上偷白菜的小偷画上等号后,证监会打击内幕交易的“风暴”便不断升级。从撤销胜景山河保荐代表人资格,到解聘一名违规持股的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再到通报若干起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管理层的种种行为都在明白无误地传递着一个信息:对内幕交易的零容忍。根据官方提供的最新数据,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证监会稽查局共受理各类案件线索199起。

  然而,在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呈逐年增多、社会危害日益增大的态势下,专业性强、查处难度大等问题也逐渐显现。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具有无纸化、信息化等特点,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联网、3G通信等先进技术传递信息和意图,加大了事后取证的难度,导致实践中查办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数量与实发案件数量相差甚远。“行政调查期间,证监会可以使用一些客观证据,但是到了刑事司法调查和审理阶段,对证据的要求就要高得多。”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一方面,查处内幕交易的难度正在不断加大;另一方面,责任人的惩处却犹如隔靴搔痒,起不到实质性的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的介绍,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但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占比仅仅三分之一。“内幕交易的目的是要获得高额的回报,因此光有经济性的惩罚是远远不够的,证券类案件涉及到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侵害,惩罚应该更重。”一位市场人士告诉记者。

  鉴于此,“两高”历时两年调研后联合起草并审议通过上述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在业内看来,原来处于“疑难”中的内幕交易行为均得到明确的定性和司法惩处,市场的交易环境将向着更公正、更公平的目标靠近。

  内幕交易主体范围明确

  在《解释》中,内幕交易主体范围的明确是最大的亮点之一。据了解,《解释》在第二条中规定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一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

  “由于采取了无纸化的交易模式,而中国社会又是人情社会,有很多的关系很难用证券法的现有关系来涵盖,现在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范围细化,使得打击内幕交易更有针对性。”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也表示,《解释》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有助于减少内幕交易案件的发生。“此前,对于知情人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员,法律法规并没有界定清楚。比如,知情人的配偶由于与知情人共同生活在一起,可以从知情人出差方向、交往人员等信息判断得出重大重组及相关信息,进而利用该信息从事相关股票交易,而这种人员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但具有获取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因此需要在法律上予以界定。”

  此外,《解释》还表示,在内幕消息的敏感期,把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的初始时间也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澄清了一直以来打击内幕交易的盲点。“相关人员动议、筹划或执行初始时间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压缩了内幕交易操作空间,有利于回击涉案人员关于购买相关股票是在内幕信息形成之前的狡辩。”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内幕交易认定细节的明晰将增强资本市场监管力度,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民事赔偿也应尽快提上日程

  除了惩处,司法上保护投资者利益也亟待加强。“《解释》属于刑法,并不涉及民事赔偿诉讼方面的问题。” 一位业内资深律师对记者表示:“虽然从客观上也有助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推进,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部分仍然无法可依。换句话说,当散户不幸碰上了内幕交易案,眼下仍没有人为其亏损来“埋单”,而一些内幕交易犯罪者蹲完监狱后,其后半生仍然‘很幸福’。”

  对此,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的有关负责人日前在回答投资者提问时表示,中小散户通过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寻求赔偿,不但存在实体法律规范欠缺的问题,也遭遇了诸多诉讼程序方面的障碍。“证监会对此问题高度重视,不断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顶层设计,一方面继续与最高法院密切配合,探索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创新,积极推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畅通民事赔偿诉讼渠道;另一方面将以强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对《证券法》进行进一步评估,推动立法部门启动《证券法》的修订工作,按照精细化立法模式,建立健全民事责任追究等制度,增强法律本身的可诉性,充分保障投资者有效行使各项权利。”

  当然,仅仅依靠一两部司法解释来将市场里各种表现形态的内幕交易铲除干净,可能是不够现实的。在逐利为根本前提的资本市场,打击内幕交易或许将是一场永无止境的战斗。对此,市场各方提出过大量的意见,包括极大提高内幕交易的违法成本,而不仅仅只是限于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最高5倍的罚金;改变办案式的行政监管,而改为构建尽可能广泛的监督体系,并采取重奖举报内幕交易的策略;支持民间集体诉讼,这样无限加大违法者的成本,同时也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分散的众多中小投资者;还有就是加大对证券一级市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监管层应当根据内幕交易在中国资本市场的特殊性,对症下药,采取切实措施,才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市场人士如是说。

【编辑:曹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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