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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公司法》应与《证券法》同步修订

2012年05月31日 09:24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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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锋日前表示,新一轮《证券法》修订正在酝酿之中,证监会委托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牵头起草专家意见稿,相关草案目前已报给中国证监会。

  就中国股市的发展来说,仅仅修改《证券法》还是不够的,有必要同步修改《公司法》。

  例如,从今年的IPO改革来看,《公司法》构成了改革的绊脚石。在今年的IPO新政中,允许“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但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是相抵触的,至少会起到妨碍作用。

  尤其是今年的IPO改革在征求意见时,引入美国拍卖制的呼声很高,但最终出台的IPO新政并没有引入美国拍卖制,究其原因在于《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因此,《公司法》的这一规定,限制了拍卖制的引入。

  此外,在严重影响股市健康发展的限售股套现以及高管辞职套现问题方面,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高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这也意味着高管离职半年后可以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正是这一条款,诱发高管辞职套现潮,不仅加剧了有关公司股价的波动,而且妨碍公司的稳定发展。

  皮海洲(湖北 财经评论人)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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