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股定价三种情形须重审
2012年05月31日 14:17 来源:今日早报 参与互动(0)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和创业板发行监管部30日下发《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新股定价中行业市盈率的比较口径,并规定定价中出现三种情形的公司将重新上发审会。
通知明确,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存在三种情形的,发行监管部门将按会后重大事项的监管规定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首先,由于巨额超募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这种情况下,拟上市企业应重新上发审会审核。
其次,发行人按确定的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按预估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募集资金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
第三,发行人存在《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中规定的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事项。 据新华社
【编辑:陈鸿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