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隆东方业绩变脸未向证监会书面说明被警示
2012年10月09日 11:20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百隆东方昨天公告称,因业绩“变脸”,公司9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百隆东方以及百隆东方董事长杨卫新、董事会秘书潘虹、财务总监钟征远分别被出具警示函。
公告称,经查,百隆东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证监会审核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业绩发生大幅下滑,百隆东方未向证监会书面说明,也未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百隆东方于今年5月31日以每股13.6元公开发行,并于6月12日在上交所挂牌,主营色纺纱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然而,公司半年报显示,百隆东方1-6月净利润仅为2.05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72.05%。
截至昨天收盘,百隆东方股价报8.04元,较上市首日下跌34.79%。(记者阳荻雯)
【编辑:陈鸿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