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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律师与独董应建立相辅相成合作关系

2012年10月10日 09:51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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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9日邀请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沈国权、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永良、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小辉等11位律师参加“倡导独立董事、监事会最佳实践系列活动之律师事务所座谈会”。

  与会人员表示,在中国企业转型的大背景下,倡导独立董事、监事会最佳实践,对引导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至关重要。律师与独董应建立相辅相成的合作关系,共同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沈国权建议,律师可以作为自律监管的重要角色,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与上市公司治理状况做出鉴证、评价,并予以披露,促进独立董事勤勉尽责。朱小辉认为,独董制度只是公司治理的一个环节,不能期望过高,建议中上协组织制订独董行为指引,起到示范作用。中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唐金龙结合多年担任独董的经验表示,应该为独董有效履职,建立独董之间充分交流的工作机制,建议建立与独董制度相配套的独董文化体系,把独董文化建设作为一项课题深入研究。张永良建议,上市公司协会应建立独董人才库档案,定期对独董进行专业培训,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雷分别就独董的职责定位、遴选、行使职权的边界和薪酬提出具体建议。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余永强结合亲身参与案例表示,应从立法上赋予独董更多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当公司受到内幕交易、财务造假等指控时,由独立董事牵头组织专业团队进行调查。嘉源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贺伟平认为,上市公司应当为上市公司律师和独立董事建立沟通渠道。他还提出了目前独董在薪酬机制和审核机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徐建军表示,应当积极倡导建立独董文化体系,建议引入证券发行律师持续督导制度,对上市公司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持续督导,帮助独立董事判断风险和责任,保证权利的分配和协调问题,帮助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克军从独董的立法层次、工作重点、提名权、约束与激励机制以及如何与监事会的职责进行区分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中国证监会上市部主任欧阳泽华、上市部综合处处长陆芳、法律部处长杨文辉出席座谈会并与与会者进行交流。中上协会长陈清泰、执行副会长李小雪等协会领导参加了座谈交流,中上协秘书长安青松主持座谈会。记者 毛建宇 申屠青南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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