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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利案获刑4年罚金千万 追缴违法所得超千万

2012年11月26日 07:49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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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前明星基金经理李旭利“老鼠仓”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作出一审宣判,判处李旭利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万元;对李旭利违法所得人民币10715742.36元予以追缴。

  上海市一中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李旭利利用担任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蓝筹基金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蓝筹基金”、“成长基金”对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进行建仓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指使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先于或同期于“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工行、建行股票,并于同年6月间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李旭利通过股票交易的差价获利8992399.86元,此外还分得工行的股票红利1723342.50元。

  2011年11月29日,证监会通报,2009年2月28日至5月25日期间,李旭利利用职务便利,指令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两只,两个月内,上述两只股票的累计买入金额约5226.4万元,获利总额约为1071.6万元。

  2011年8月13日,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非法获利上千万元,李旭利被上海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刑事拘留。

  李旭利一案于今年6月12日开庭审理,检方指控其利用非公开信息牟取利益共计1071.57万余元。李旭利当庭翻供,认为自己无辜。李旭利的代理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认为涉案账户并非“老鼠仓”。对于代理律师的辩护,公诉人提出反驳,认为代理律师对被告的涉案罪名理解有误,并表示只要利用了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只要是该信息发布之前买进,不论是否卖出,法律上都是“老鼠仓”。

  在11月23日上海市一中院的宣判过程中,主审法官在对本案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的几大争议焦点作了回应。法院认为,首先,买入股票是否利用内部消息?李旭利辩称,指定李智君买入涉案股票是基于其本人对股市的专业判断,而非基金公司将对两只股票进行建仓的信息。法院认为,是否基于专业判断应严查客观事实,而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判断。本案中,李旭利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基金公司将对工行、建行股票进行建仓的信息后,指定他人为其买入大量上述股票,且买入股票时间发生在基金建仓期间,由此可以认定李旭利系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

  其次,案件定性要看股价影响如何?辩方律师曾提出,工行、建行两只大盘股,仅凭数只基金建仓,并不能对其股价产生影响,故李旭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认为,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设立,是为了规范证券、基金等行业人员的行为,禁止上述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证券、基金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相关信息对股票价格是否有影响、影响程度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如果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行为人在交易时掌握了未公开信息,且交易行为在信息所设之时在时间上具有紧密联系,即可认定行为人系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

  法院认为,李旭利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法院宣判后,李旭利当庭并未表示要上诉。但李旭利的代理律师朱有彬表示“要上诉”,不过朱有彬同时表示,这只是作为代理律师的态度,最终决定是否上诉的权利在李旭利本人。记者 杨联民 李刚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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