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基金法草案昨日三审 私募及风投未纳入监管

2012年12月25日 07:41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点击进入行情中心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昨日三审,新的草案做了四点主要修改,备受市场关注的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未能纳入监管。

  PE/VC未纳入基金法监管

  与此前的二审草案相比,此次最重要的修改是将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中,包括“买卖股票”等证券的描述,改为“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这一修改意味着对于投资非公开发行的股权或者股票的活动,仍按照现行部门职能分工进行管理。

  这也意味着,《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的范围仍限于投资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场,如A股;而投资非公开发行股权或股票的私募股权投资(PE)、风险投资(VC)则不被纳入其中。在目前的政府部门职能分工上,前者归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后者则由发改委监管。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是基金法修订的组织者之一。在12月份的一次论坛上,吴晓灵称,之所以希望将PE/VC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是基金法修订本意是要保护投资人利益,给予PE基金合法地位,避免重复征税。

  但在基金法修订草案将PE/VC纳入监管范围之后,市场争议较大,认为PE/VC是上市前股权投资,不能与公开市场股权投资采取同一监管标准,且PE/VC与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分属两个政府机构监管。吴晓灵说,“理论认识不同、监管主体存在争议、市场对修订工作有误解”,是PE/VC最终未能纳入监管的原因。

  约束监管人员任职基金公司

  基金法对监管机构人员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中任职做出了与《公务员法》的衔接要求。此次修订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中担任职务。”

  在基金法修订的二审中就有数位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这一意见,要求约束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担任基金公司高级职务。但公务员法对于此种情况此前已有规定。

  据不完全统计,在基金行业内有超过50名前证监会官员任职,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等职务。

  此外,本次修订还包括,将“基金公司主要发起股东应当是注册资本三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修改为“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二审草案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权“决定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修改为“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记者 吴敏 郭少峰)

【编辑:黄政平】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