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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可自主制定挂牌条件

2013年02月04日 11:50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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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获悉,中国证监会已于2月2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新三板”的监管框架得到明确。

  据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一暂停办法主要对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及系统公司、挂牌公司的法律地位,系统公司的职能,以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监管框架。

  按照这一规则,“新三板”将自主制定挂牌条件、转让方式、主办券商管理等各项基本业务规则,增强其灵活性。

  这份文件显示,“新三板”的基础框架是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业务包括推荐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为股票转让提供做市服务等。

  这一暂行办法也规定,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及其股份转让相关活动,亦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监督管理。

  证监会表示,《暂行办法》公布实施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还将发布实施相关业务规则,全国场外市场的业务规则体系将逐步建立。

  此前在今年1月,“新三板”公司在北京挂牌成立,其董事长为原湖南证监局局长杨晓嘉。截至去年底,“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200家。

  ■ 名词解释

  ●STAQ与NET系统

  STAQ,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NET,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1993年建立的场外电子交易网络。

  ●“新三板”

  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记者吴敏)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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