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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短炒基金收惩罚性赎回费

2013年02月23日 08:12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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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22日公布《关于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修改后的规定提高了开放式基金的惩罚性赎回费,以鼓励长期投资。

  据介绍,为避免短期交易投资人的频繁交易对长期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将对惩罚性赎回费的选择性规定修改为强制性规定,对于收取销售服务费用的股票基金(不含ETF基金)和混合基金,应当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5%以上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股票基金(不含ETF基金)和混合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以上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75%以上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为避免销售渠道通过频繁指导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来增加销售收入,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赎回,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6个月但多于3个月的赎回,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归入基金财产。此项调整增加了短期投资人的交易成本,但所增成本主要用于补偿基金财产,将增加长期投资人收益。   (记者许志峰)

【编辑:贾亦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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