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上交所规范信披要求 前十大股东成为自查对象

2013年08月07日 10:34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点击进入行情中心

  上交所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信披要求———

  本报讯 资产重组过程中的股价异动和信息披露将成为监管重点。针对公司披露重组预案后、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前的敏感期内终止重组的情形,上交所日前下发《备忘录》,明确了诸多信息披露要求。其中,除了此前认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之外,公司前十大股东、前十大流通股东亦被纳入自查范畴;另外,在重组终止后,上市公司必须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予以解释。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九号上市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试行)》,特指两类情形:一是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在股东大会审议方案前终止重组的;二是发布重组预案后,董事会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

  《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或交易对方提出终止重组动议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上市公司预计重大资产重组终止事项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申请股票停牌,停牌时间不得晚于审议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议案的董事会召开之日。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备忘录》中,“前十大股东”被首次圈定在自查对象之内;另外,若重组终止,公司应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对外解释。《备忘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自查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查对象应至少包括披露预案之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前十大流通股东、交易对方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应自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起,至上市公司股票因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开始停牌之日止。《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承诺,即“公司将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刊登后的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结果公告刊登后的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编辑:程春雨】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6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