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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乌龙事件股民或买者自负 应建赔偿新机制

2013年08月26日 11:1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光大乌龙事件股民或买者自负应建赔偿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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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8月26日电 (证券频道 曾会生)8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就光大证券乌龙事件召开发布会称,取消交易一般都在事前具备明确的法律、规则规定,有标准化的操作程序;从主要市场“乌龙指”事件的处置情况来看,采用“买者自负”原则的居多。专家分析,由于上交所确认交易有效,从源头上股民损失就很难界定,受损股民很可能得不到赔偿,打掉牙往肚里咽。不过,应以此事件为契机建立处罚和赔偿新机制。

  上交所:光大证券每笔订单都符合交易规则的规定

  25日下午3点,上交所召开网上新闻发布会就光大证券乌龙事件对公众和媒体关注的问题进行澄清和回应。上交所表示,对本次光大证券异常交易,决定维持交易结果,并向市场公告“已达成的交易将进入正常清算交收环节”。这是综合考虑了现有法律规定、相关市场影响和操作风险等因素后,审慎做出的决定。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证券法》第120条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因此依法达成的交易原则上不能取消。光大证券虽然在极短时间内报送了大量订单,但每一笔订单都符合交易规则的规定;本所现行业务规则参照法律规定和境外经验,对特定情况下取消交易做了规定,但具体取消交易的标准和情形,并不适用于这次光大证券的异常交易。

  其次,从市场影响来看,取消交易的波及面广,对跟风买入的投资者固然有利,但高位卖出的投资者则相应受损。可以想见,反对取消交易的意见也一定不少。第三,从实际操作来看,由于缺乏先例,取消交易的时段、取消交易的范围等都比较难把握,并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操作,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受损股民或打掉牙往肚里咽 应当建立赔偿新机制

  受损股民能否从光大证券获得赔偿一直是各界关注的重点。上交所表示,从主要市场“乌龙指”事件的处置情况来看,采用“买者自负”原则处置的居多。2005年我国台湾市场富邦证券事件、2005年日本市场瑞穗证券事件、2012年印度市场Emkay事件,均以“交易有效、买者自负”的原则进行处置。也有采用取消交易方式处置的,主要是在美国市场。但取消交易一般都在事前具备明确的法律、规则规定,有标准化的操作程序。下一步将认真研究针对这类情形取消交易的制度、规则、标准、程序和业务技术安排。

  北京大学金融系副主任吕随启接受中新网证券频道采访时表示,光大证券应该赔偿受损股民是没有问题的,因为乌龙事件不是一个独立的行为,而是给其他投资者带来非常不好的影响。但他认为,上交所和证监会确定交易有效,那么损失从交易所开始就已经没法界定了。

  “既然损失无法界定,前边的交易无法撤销,那光大怎么赔,赔谁?很有可能出现这样的结果:证监会下一纸罚单,让光大交一笔钱作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10亿或20亿。”吕随启判断,由于无法界定普通投资者的损失,所以这些钱不会分到他们手上。变相地变成了光大花钱买平安,投资者打掉牙往肚子里咽。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尹中立日前接受中新网证券频道采访时也表示,股民损失是实实在在的,但法律上的界定是空白的。不过,他建议监管层以光大证券乌龙事件为契机,建立有效的处罚和赔偿机制把漏洞堵起来,作为以后处理类似事件的新样板。(中新网证券频道)

【编辑: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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