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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优先股试点条件已具备

2013年09月03日 09:26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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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市场关注的优先股试点可能提速。8月30日,湖南籍全国人大代表黄志明收到证监会对其提出《关于做实资本市场促进实业兴邦的建议》的答复。《答复》指出,建立优先股制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开展试点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证监会正抓紧起草并尽快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梳理和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为推出优先股排除制度性障碍。

  在国外已经存在100多年的优先股是境外市场较为成熟的证券品种,其特点是优先于普通股票进行股利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但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受到限制。因其能有限获得固定股息,投资风险通常远远小于普通股,且在公司剩余财产的清偿方面优先于普通股,不仅为上市公司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方式,而且为注重现金股利、希望获取稳定收益、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提供了渠道。尤其是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优先股成为实施金融救援计划的主要金融工具。

  黄志明等全国人大代表一直关注资本市场的发展。2012年,黄志明等全国人大代表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新增设“诚信股”的建议。他们认为,股市投资属于社会融资,是风险投资。股市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证,小投资者的心态也不是一种投资人的心态,而是一种投机者的心态。

  同年7月,证监会在回复中指出,“诚信股”与法律意义上的“优先股”存在许多相似之处。“我会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充分研究借鉴境外有关优先股制度设计、客观分析我国公司发展实践特点的基础上,根据《公司法》的授权推动制定出台优先股的具体规定”。

  2013年的全国两会上,黄志明就此再提建议,希望能早日推出优先股。

  8月30日,黄志明收到的证监函(2013)153号《答复》中,证监会对黄志明等16名全国人大代表关于推出优先股的建议给予了高度评价,并表示将加强与财政部、人民银行等相关部委的沟通协调,协商出台优先股试点的配套政策。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答复》中还指出,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巴塞尔协议等新监管要求逐步实施,上市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的需求十分强烈,发行普通股票和债券已经无法满足现实融资需求。发行优先股是上市商业银行现阶段补充一级资本的可选工具。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新型的固定收益产品。此外,能源、材料等行业的大型上市公司以及处于快速发展期的中小企业也有发展优先股的需求。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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