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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获国债期货“入场券” 专户理财不设限

2013年09月05日 10:52 来源:证券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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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套期保值为主,严格限制投机,实行分类监管,严格限制投资比例

  继券商之后,基金也获得了参与国债期货的入场券。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共十四条,对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参与程序、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六方面的内容:一是在投资策略上以套期保值为主,严格限制投机;二是针对不同类型的基金产品实行分类监管原则;三是按照套期保值、控制风险、循序渐进的思路,严格限制投资比例;四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决策制度;五是引导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问题;六是强化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

  为引导基金逐步有序参与国债期货,此次发布的《指引》专门规定了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程序。在《指引》施行前已获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如果基金合同没有写明具体的投资策略、比例和方案,应当召开持有人大会、修改基金合同后方可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对于《指引》施行后注册的基金,则要在募集材料中列明国债期货投资的具体方案。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下简称专户理财)业务可以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国债期货。

  考虑到专户理财为非公募产品,其投资人均为具有较强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的投资者,因此,专户理财业务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总体原则应以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证监会不再对专户理财业务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目的、投资比例、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规定。经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资产委托人的投资需求制定具体的交易目的和投资策略。

  此外,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管理系统,做好人员、制度、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等方面准备工作,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强化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监管,通过现场检查及非现场检查等多种手段,关注基金管理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指引》的要求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开展相关业务,以保护好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证监会还将及时总结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相关经验,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平稳有序进行。

  ■本报记者 朱宝琛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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