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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乌龙指”首例股民维权案未被受理

2013年09月10日 07:4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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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股民以光大证券发布不实信息造成其巨额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今天,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这宗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发生后的首例股民起诉维权案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公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巨量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交易达72.7亿元,引起沪深300、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权重股短时间大幅波动。当日11时59分左右,光大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媒体发布消息,否认市场上“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元乌龙指”的传闻。

  广州股民郭某误以为存在重大利好消息,在当日下午开市后,迅速在高位买进数只股票。直到当日14时22分,光大证券公司才公告“当天上午公司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而此时,郭某已高位买进多只股票,在当日收市时这些股票已全部回落至低位。至郭某将上述股票卖出时,共损失7万元。

  9月2日,郭某向广州市番禺区法院递交诉状,起诉光大证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自己的损失7万元。9月4日,郭某重新递交诉状,撤回对上交所的起诉,只起诉光大证券一家。

  郭某起诉认为,光大证券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自己对投资行为作出错误判断,从而遭受巨额经济损失,对此光大证券公司应予赔偿。

  番禺区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人称光大证券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异常交易事件发生,事后该公司对外发布不实言论,导致其对投资行为作出错误判断而遭受经济损失。因此,该案涉及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番禺区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对起诉人郭某的起诉依法不予受理。

  本报广州9月9日电    

  本报记者章宁旦

  本报通讯员范贞夏瑶瑶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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