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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沪“光大索赔案”遇阻 温州郭女士仍在等待

2013年09月11日 13:59 来源:证券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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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女士委托律师称,按程序法院本周二就应决定是否立案,不过在实际情况中,拖几天再决定也不无先例

   光大证券“8·16乌龙事件”令不少投资者蒙受损失,各地均有散户起诉相关机构。不过,从目前情况来看,结果谈不上乐观。

  9月9日,广州股民郭某对光大证券“8·16乌龙事件”提起的民事起诉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同日,上海股民李某也收到通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是否受理其对光大证券的起诉,还需研究讨论。而因为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一天损失六万多元而起诉光大证券、上交所、中金所的温州郭女士则仍在等待。

  本报记者连线郭女士的委托律师赵西刚得知,本周二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决定是否立案。赵律师称:“按程序法院本周二就应决定是否立案,不过在实际情况中,拖几天再决定也不无先例,以前也有遇到这种情况,很常见。”

  郭女士一日损失六万多元

  状告光大等三机构

  从事商品期货和股指期货多年的投资者郭女士,2013年8月16日因为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一天内损失了六七万元,其中在股指期货上就损失了将近4.5万元。本报记者获悉,郭女士已委托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具有期货操作经验的赵西刚律师正式提起诉讼,将光大证券和上交所、中金所一起告上了法庭。据悉,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周已受理此案,按规定,应在7天内决定是否立案。

  郭女士是温州的一位职业期货投资者。8月16日,郭女士在11点左右做空买入2手IF1308股指期货合约,按当时一手期指合约的保证金10万多元计算,动用资金约20多万元。结果几分钟后,沪深300指数突然暴涨,她的2手合约被迫于11点08分左右平仓,损失近2.5万元。

  在分析了上午火爆的行情后,郭女士认为,按照A股市场以往的规律,当天很可能有重大利好消息,加上光大证券董秘坚决否认乌龙传闻,上交所又公告说交易系统正常,更加坚定了郭女士的判断。于是,下午13点42分,郭女士马上空翻多,做多买入3手IF1309股指期货合约,动用资金30多万元。

  结果,当天下午买入多单后,股指快速跳水,郭女士又被迫平仓损失近2万元。此外,郭女士当天上午11点15分左右还做多买入10手焦炭期货,结果到下午又损失了2万多元。这样,因为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短短一天之内郭女士就损失了6万多元。

  郭女士委托律师赵西刚认为,郭女士8月16日操作股指期货合约遭受近4.5万元损失与光大证券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光大证券应赔偿郭女士的这一损失。

  同时,上交所、中金所发现交易异常,并与光大证券取得联系,在获知有关交易异常原因的信息后,既没有对市场发出警示,也没有采取临时停市等措施,上交所反而公告说交易正常,严重误导了包括郭女士在内的投资者,纵容了光大证券严重的违规行为,使光大证券有足够的时间利用内幕信息大量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导致包括郭女士在内的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因此,上交所、中金所的行为违反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上交所、中金所应对郭女士在下午遭受的2万元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散户通过集体

  诉讼方式向光大索赔

  针对光大证券带给投资者的损失,证监会曾表示,光大证券案中,投资者要依据自身情况主张权利,但具体赔偿如何认定,还须司法部门依法确定。

  业内律师认为,虽然监管层有这个态度在,但正式处罚决定没公布,具体违法情形也不详细,索赔条件还不太好界定。律师认为,相比光大证券违法收益和投资者巨额损失,这5.2亿元罚没款不足以惩戒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虽然《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相关司法解释迟迟未出台,导致原告、损失计算方法怎样认定等比较困难。

  比如,光大证券当时的违规过程、具体时间点、谁买了多少、损失多少,判定哪些人符合索赔条件等,都需要等证监会最终查处结论,投资者才能当做起诉依据。律师表示,股票买入时间点必须是“乌龙事件”后买入的,期货则是T+0交易并可以做空。由于A股股票当前不能同日卖出,当天损失难以估计。

  因此,有律师认为,光大证券“乌龙事件”不仅暴露了不少金融法律漏洞,事件影响更是长远的,可能会推动《证券法》修订,并将重大交易事故赔付列入投资者保护范围内。

  此外,对于分布较广的股民来说,有律师也建议,考虑到涉及的投资者比较多,很多投资者可能因为嫌麻烦而放弃索赔,最好能通过集体诉讼方式,向光大索赔。 ■本报记者 潘 侠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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