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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案投资者索赔之困:如何巧借“他山之石”

2013年09月18日 19:11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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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在当前的监管制度和法律背景下,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受损投资者的维权困难重重。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管理经验和历史案例,能给我们提供什么样的启示?光大证券案件的维权,会不会成为中国资本市场制度完善的一个新起点?

  央广网北京9月18日消息(记者田野)作为第一个通过立法提出禁止内幕交易的国家,美国经验尤其值得学习。美国有一部影片叫《华尔街》,它根据一起著名的内幕交易案改编的。1985年5月,美林公司发现可疑交易,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因此调查德崇证券,此案将很多公司卷了进去,当时最著名的并购风险套利家伊万?博伊斯基也牵扯在内。1986年,伊万?博伊斯基被判史无前例的1亿美元罚款、监禁3年半,以及终生禁止从事证券业。

  这个案件的解决,归功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内幕交易从严从快的处理原则,还有很多基础工作的支撑。首先,能快速的大范围发现问题是因为完善的数据库系统,广泛的囊括了可能会涉及内幕交易人员的详细资料,甚至细致到朋友圈子的资料。

  而一旦被认定有内幕交易,受损投资者可以通过集体诉讼快速维权。这个恰恰是中国缺失的。中国目前缺失美国式集团诉讼,也没有德国式的示范诉讼或者台湾式的团体诉讼,按照我们现在体制一个人一个人去法院追诉,说老实话有10个法院都累死了。

  另外,美国还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说,除了集团诉讼机制之外还主张由一类调解机构对个案投资者进行协商。这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帮助弱小投资者对抗强者金融机构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提高了效率。

  纵观中国资本市场多年的投资者维权案件,其中虽然充满了艰辛的维权,但我们也发现,维权本身也促进了法律不断规范和进步。其中最著名的就是东方电子案。自1997年1月上市以来被称为中国第一股,到2000年一夜之间沦为“股市暴跌领头羊”,东方电子随后被发现从董事长兼总经理到财务总监虚假财会报告犯罪的事实。但是民事诉讼当时却困难重重,曾经参与过此案的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回忆说,

  杨兆全:当年我们做东方电子这些案件的时候,前期是没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最高法院出台一个通知,说在最高法院没有出台司法解释之前,这类案件是不能受理的。

  社会各界对事件本身的关注和对自身权利的坚守,让这一事件最终成了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司法解释最终出台,历时四年多,这宗标的额全国最大,起诉人数全国第一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终结,诉讼总标的4.42亿元依法得到了赔偿。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现在内幕交易维权难似乎正是当年的翻版。我们不禁在想,这次能否成为当年成功的一个复制,如果大家携起手来,是否能够推动法制进步。我想光大证券事件也许能够成为推动法制或者证券市场建设的一个案例。

【编辑: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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