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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乌龙"事件诉讼案搁浅 律师不看好索赔结果

2013年10月08日 08:11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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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证券“8·16乌龙事件”已过去一个多月,尽管证监会官方明确表示,投资者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造成的损失,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但投资者抱团索赔的情况并不乐观。率先接受诉讼请求的广州和上海两地法院日前分别作出了“驳回起诉”和“尚需研究”的决定,这导致光大乌龙事件诉讼案被迫搁浅。对于法院的决定,市场各方日前纷纷提出疑问。

  事件进展

  两地法院均未受理股民起诉光大案

  首例广州股民诉光大证券案日前被当地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理由是,番禺区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此类案件需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此,律师包华认为,这个理由不充分,如果受理此案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告诉起诉的原告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现在给出的答复是这个案件从级别管辖应该归中院,但就这个事件来说是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其实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所以这个答复本身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

  无独有偶,上海投资者的维权也并不顺利。作为上海投资者的维权律师,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日前提起赔偿诉讼,向光大证券索赔给投资者造成的投资损失10万元。然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回应是“尚需研究”。法院方面表示,这一案件较为复杂,就此案如何受理、审理,法院系统内部正进行沟通研究,需要一点时间。

  除此以外,一位来自温州的郭女士也委托律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然而10个工作日已经过去了,法院方面仍没有回复是否予以立案,超过法律规定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书面裁定书”之限。而法院方面的答复依然是“由于案件有重大影响,是否予以正式立案,需要进一步讨论研究,请耐心等待”。

  包华指出,上述答复违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方向法院提出材料,提起诉讼之后法院应当受理,受理的意思是把这个案件收下来,进行相应的审查,审查更多是一种形式审查,不是案件实体审查,不涉及这个案件是否严重、是否复杂、是否难判的问题。另外,一些事件就算再复杂,法院也应该给出一个解决方法,因为法院承担着社会纠纷处理的职责。如果事情复杂,有重大影响,最终所决定的只不过是什么时候判的问题,而不是是否立案的问题。此外,认为不符合起诉要求予以驳回的,7个工作日之内法院必须给出答复。

  专家看法

  证监会仅对光大事件定性还不够

  其实,对于目前多地投资者维权诉讼案遭遇搁浅的情况,不久前在北京举办的光大事件投资者权益保护研讨会上,多位学者及证券律师都表示不看好索赔结果。

  北大中国金融研究中心证券研究所吕随启认为,证监会只是给了光大事件一个内幕交易的定性,但这还不够。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证监会应该将如何内幕交易,及内幕交易等详细情况进行公开信息披露。

  全国人大财经委正局级巡视员王连洲也表示,因为没有具体的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民事赔偿操作起来较难,他建议法院不能永远对此案的民事赔偿不过问。

  财经观察

  内幕交易没有司法解释是索赔难的关键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一欣律师认为,因为证监会只处罚了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因此赔偿问题只能围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做文章,但目前又存在三大问题:首先,我国缺失美国式集团诉讼,或者德国式的示范诉讼,只能一个一个提交申请,客观上增加了维权成本;其次,内幕交易没有司法解释。至今为止,法院只受理了几十个内幕交易案件,绝大部分由于没有司法解释而导致投资者败诉;第三,假设不是内幕交易,全世界范围内发生的“乌龙指”获赔的案例也很少。因此,他认为除非设立保护基金,否则看空此案。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也表示,虽然《证券法》76条明确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相关司法解释迟迟未出台,导致损失计算方法如何认定等较为困难。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此前表示,正在推动《证券法》修订、《期货法》制定等有关工作,光大证券事件也为此提供了一个样本。记者 吴琳琳

【编辑: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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