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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民事赔偿问题已通报最高法

2013年10月12日 07:32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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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司法机关对于光大证券案件涉及民事诉讼高度重视,对涉及的有关诉讼案件准备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光大“8·16事件”诉讼案因多地法院的“立案难”而被迫搁浅,著名维权律师严义明日前致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恳请其督促下级法院尽快受理、审理。昨天,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对于光大证券投资者的民事赔偿问题,已通报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机关对于光大证券案件涉及民事诉讼高度重视,对涉及的有关诉讼案件准备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该发言人透露,光大证券案件发生后,证监会及时启动稽查、处罚程序。目前该案已进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下一步,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尽快作出正式处罚决定。对于投资者的民事赔偿问题,《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作了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据了解,司法机关对于光大证券案件涉及民事诉讼高度重视,对涉及的有关诉讼案件准备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光大证券“8·16事件”已过去一个多月,尽管证监会官方明确表示,投资者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造成的损失,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但投资者抱团索赔的情况并不乐观。率先接受诉讼请求的广州和上海两地法院日前分别作出了“驳回起诉”和“尚需研究”的决定,这导致光大乌龙事件诉讼案被迫搁浅。对于法院的决定,市场各方日前纷纷提出疑问。日前,著名维权律师严义明致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他指出,在光大证券“8·16事件”上,与证监会相比,怠于立案受理的法院显然落后了一步,恳请其督促下级法院尽快受理、审理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此前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证券法》76条明确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相关司法解释迟迟未出台,导致损失计算方法如何认定等较为困难。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一欣律师也表示,因为证监会只处罚了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因此赔偿问题只能围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做文章,但目前又存在三大问题:首先,我国缺失美国式集团诉讼,或者德国式的示范诉讼,只能一个一个提交申请,客观上增加了维权成本;其次,内幕交易没有司法解释,至今为止,法院只受理了几十个内幕交易案件,绝大部分由于没有司法解释而导致投资者败诉;第三,假设不是内幕交易,全世界范围内发生的乌龙指获赔的案例也很少。他认为除非设立保护基金,否则此案前景不乐观。文/记者 吴琳琳

【编辑: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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