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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肖钢详解证券法修改的三大法理与逻辑(2)

2013年11月29日 14:12 来源:证券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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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是研究建立证券专业调解制度。专业调解具有专业性强、权威度高、便捷高效、成本低廉的特点。《证券法》修改是否可以考虑借鉴德国的做法,建立适应证券市场特点的专业调解制度,为快速、有效地调解纠纷提供制度基础。

  肖钢表示,第二个方面是《证券法》应当以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为核心。让资本市场发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科技创新,增加就业和增加国民财富的积极作用,需要放活市场、激发活力,只有这样,资本市场的功能才能有效发挥。但是,投资者保护的制度不落实、不到位,这一点就很难做到,必须这边管住,那边才能放开。

  对此,他建议,《证券法》修改要在培育和强化市场机制上下功夫:第一,营造机会公平的市场环境,一切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要面对同样的市场机会,都有自主参与竞争的可能;第二,明确公平一致的市场规则,市场主体参与证券市场活动应当符合怎样的规范要求、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可能导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和后果,都要有清晰的规定;第三,健全严格的保护和制裁规则。既要有高效便捷的法律渠道,实现对守法经营主体受害时的权益救济,又要有严密有力的监管措施,实现对违法主体的惩罚和制裁。

  肖钢表示,第三个方面,《证券法》应当以行为统一监管为原则。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是现行《证券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实践中,同属证券性质的产品、同属证券业务的活动、同属证券交易的市场,却存在着产品规则不统一,监管要求不统一,监管主体不统一的现象。

  他指出,现在修改《证券法》就面临着市场分隔的现实,不同政府部门分别监管不同的市场,实质上是相同性质的产品和业务实行了不同的行为规则,不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市场体系,市场经济建立不起来。规则不统一的最终结果,影响的是一国证券市场的整体竞争力,我国证券市场周期性地出现需要清理整顿的问题,根本原因也在于此。”肖钢说,立足于行为统一监管的原则修改《证券法》,应当做到业务规则的统一、监管要求的统一和监管机构的统一。

  他指出,对有违市场公平公正的,容易引发监管套利的,不利于防范系统风险的市场制度,都要加以完善,并且在这次《证券法》修改当中应当注意解决好这些问题。

  “市场主体的主管部门对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相关主体提出特殊管理要求,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并不意味着这些主体可以适用不同的市场规则。”肖钢表示,不同的主管部门可以基于职能提出特殊的管理要求,但是不等于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可以不遵守市场规则,这个关系一定要处理好。  

  在28日举行的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上,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表示,修改后的《证券法》应该是一部市场运行法,而不是一部市场管制法。(朱宝琛)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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