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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霄谈新股发行:行政定价逐步过渡到市场化定价

2013年12月01日 09:32 来源:经济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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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30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突出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和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目的。业内人士评价认为,此次改革是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步骤,预计到2014年1月,约有50家企业能完成程序并陆续上市——

  新股投资价值由市场判断

  未来,监管部门对新股发行的审核重在合规性审查,不判断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改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而推进注册制改革的前提是,要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厘清和理顺新股发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实现监管转型。“整体来看,《意见》中,监管部门对新股发行的审核重在合规性审查,不判断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改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较于以往而言,这是审核理念上的重大转变,也是本次改革的一大亮点。”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

  从《意见》的具体内容上看,新股的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都坚持市场化大方向。比如,融资方式上,发行人可以选择普通股、公司债或者股债结合等多种融资方式,融资手段更加丰富;发行节奏上,新股发行的多少、快慢将更大程度由市场决定,新股需求旺盛则多发,需求冷清则少发或者不发。

  “A股市场上,新股发行‘三高’问题弊病甚重,尤其是发行定价过高,导致一级市场泡沫向二级市场传递,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利益。合理解决新股发行的定价问题是难点,也是重点。《意见》对新股发行定价机制进行的改革,体现了行政定价逐步过渡到市场化定价的大趋势。”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

  《意见》规定,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确定发行时机和发行方案,并根据询价情况自主协商确定新股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可以根据事先公布的原则自主配售网下发行的股票,促进主承销商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合理定价。

  同时,监管机构不再行政管控价格,采用市场化手段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约束。比如提前披露相关信息,加强社会监督;要求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承诺,一定期限内减持价与发行价挂钩等。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强调,市场化改革并不意味着放任自流。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并不意味着监管放松,而是在完善事前审核的同时,更加突出事中加强监管、事后严格执法。对发行人、大股东、中介机构等,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采取中止审核、立案稽查、移交司法机关等措施,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处罚力度。

  IPO企业信披违规需赔偿投资者

  强化投资者保护是本次《意见》的重中之重,如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此前,证监会主席肖钢也曾在《人民日报》撰文表示,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

  据了解,目前在沪深交易所开户的个人投资者近9000万人,其中5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资者完成的交易约占股票交易总量的60%。从本次《意见》来看,强化投资者保护也是其重中之重,如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

  “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是新股合理定价的基础,更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邓舸表示。从本次改革采取的措施来看,包括完善信息披露标准,突出披露重点,要求语言通俗易懂,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发行过程中的报价、定价、申购、配售等各环节信息披露要求更详细、更具体、更及时,以供网上投资者申购时参考。

  “另外,《意见》还强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赔偿责任。由于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维权渠道不畅等,都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利益。明确信披违法行为的赔偿责任,充分表现出监管层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决心。”李大霄表示。

  《意见》规定,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相关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信息披露严重违法,影响对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判断的,将要求发行人回购已经发行的新股,要求控股股东购回已经转让的限售股等。

  董登新表示,从新股的报价、定价、申购、配售等各环节上看,《意见》着力促进公平合理定价、尊重中小投资者申购意愿。比如,把减持与发行价挂钩,要求发行人制定股价稳定预案,定价时要先去掉报价最高的10%的申购量等。这有助于限制发行人定高价,抑制上市后盲目炒作新股。如调整回拨机制和网上配售机制,如果中小投资者申购踊跃,网上发行股票的数量最高可达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80%。

  此外,《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等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在发行过程中的独立主体责任,规定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中介机构的诚信记录、执业情况将按规定予以公示。

  恢复发行不影响股市中长期走势

  A股市场已经历8次新股发行暂停、7次恢复发行,恢复发行后首个交易日有涨有跌

  总体来看,《意见》的发布,是新股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但这并不意味着马上就会有公司发行上市。邓舸表示,所有企业必须符合改革意见的要求后才能发行新股。本次改革《意见》公布后,要完成一系列准备工作才会有公司发行新股并上市。

  据介绍,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要出台配套规则和措施,落实改革要求。比如,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需要制订新股网上配售的实施细则,出台文件并调整交易系统等。二是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企业还需要按照《意见》要求对申报文件作出必要的修改,并履行相关程序。比如,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需要按照改革意见的要求进行承诺,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等。

  “过会企业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后,要向证监会提交更新后的发行申请文件,履行会后事项监管程序。企业如不存在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17项重要会后事项,证监会将按照本次改革意见及配套措施的规定,核准新股发行。”邓舸说。

  据了解,《意见》发布后,需要一个月左右时间进行相关准备工作,才会有公司完成相关程序。预计到2014年1月,约有50家企业能完成程序并陆续上市。目前排队申请发行的企业累计已达到760多家,要完成这么多家企业的审核工作,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

  对于市场普遍关心的新股发行重启对市场带来的影响,李大霄认为,从实际情况看,恢复新股发行并不影响股市中长期走势,股市运行主要由当时经济基本面和宏观政策所决定。

  从以往经验上看,自A股市场设立以来,已经历8次新股发行暂停、7次恢复发行。前7次恢复发行后的首个交易日,上证综指5次下跌、2次上涨。目前,市场也有观点认为,经过长期停发新股及财务专项检查,目前留下的在审企业都是好企业,大量资金等待炒作新股。

  邓舸表示,需要提醒投资者关注的是,按照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要求,今后监管部门不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判断,本次改革针对新股炒作也制定了针对性措施,请广大投资者认真研判投资风险,审慎作出投资决策,不要盲目参与新股炒作。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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