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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四大新政齐发政策组合拳给力 A股市场牛市可期(2)

2013年12月02日 13:33 来源:证券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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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分红

  有利于健全投资回报机制

  《指引3号》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等。

  此次发布的《指引3号》,重点从三个方面加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工作:

  一是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和完善利润分配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证监会着力于公司章程和决策机制,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分红决策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督促上市公司进一步强化现金分红政策的合理性、稳定性和透明度,形成稳定回报预期。

  二是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差异化、多元化方式回报投资者。支持上市公司结合自身发展阶段并考虑其是否有重大资本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鼓励上市公司依法通过发行优先股、回购股份等方式多渠道回报投资者,支持上市公司在其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下回购股份。

  三是完善分红监管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未按章程规定分红和有能力但长期不分红公司的监管约束,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此外,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正在积极推动国资管理部门完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业绩考核体系,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提高分红水平;推动社保基金等有持续稳定分红需求的长期投资者积极介入公司治理,促使上市公司不断增强回报意识。同时,会同财税部门进一步优化现金分红税收政策,为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分红创造条件。

  借壳上市条件从严

  将形成有效的退市制度

  加强“借壳上市”监管有助于规范市场投资行为。《通知》明确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不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借壳上市条件低于IPO标准,投资者对绩差公司被借壳预期强烈,市场对绩差公司炒作成风,内幕交易时有发生,绩差公司通过卖壳成为股市“不死鸟”,难以形成有效的退市制度。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有利于遏制市场对绩差股的投机炒作,从根本上减少内幕交易的动机,形成有效的退市制度。

  “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也将有效防止市场监管套利。目前部分IPO终止审查或不予核准企业转道借壳上市,通过借壳上市规避IPO审查,引发了市场质疑。”证监会上市部负责人表示,统一借壳上市与IPO的审核标准,可以防止审核标准不一致带来的监管套利。

  而对于创业板不允许借壳上市的考虑,邓舸表示,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与创业板市场定位不符也与创业板监管政策相悖。创业板定位于服务创新型、成长型小微企业,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征,其准入、退市制度应当与主板、中小板有所区分。从现有主板借壳案例来看,多数借壳企业与创业板企业的特点不同,如果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此类企业将登陆创业板市场,弱化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创业型企业的服务功能,扭曲创业板市场的定位。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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