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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暴跌8% 创最大跌幅

2013年12月03日 09:04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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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出多数市场人士预料,IPO重启的消息杀伤力颇大。昨天,早盘两市大幅低开,在券商银行股冲高下一度翻红,但随后呈现震荡回落态势。截至收盘,沪指报2207.37点,跌幅0.59%,成交1519亿元;深成指报8376.34点,跌幅1.95%,成交1544亿元。创业板成为重灾区,指数暴跌8.26%,创历史最大跌幅,收报1253.93点。

  创业板超200只股票跌停

  “早上去开了一个会,回来再看股市就傻眼了!4只股票3只跌停,1只下跌9%点多!一下回到解放前。”股民老张痛心疾首。从盘面来看,创业板指数暴跌成为两市股指大幅回落的重要因素,创业板昨天开盘直接暴跌超过5%,午间收盘时跌幅超过了7%,截至收盘创业板跌幅进一步扩大到超过8%,创业板中的跌停个股也超过了200只。

  业内人士分析,IPO即将重启,意味着大量优质廉价新股上市,必然让高高在上的创业板指数遭受重大利空。此外,证监会明确规定创业板不准借壳上市,连续亏损的创业板股票因此只剩退市一条路,对并购重组概念带来一定冲击。此外,年底资金本来就趋紧,IPO重启的消息无疑加大了资金加速流出市场。近期资金反复热炒的高送转概念成了杀跌主力军,云意电气、同大股份、麦捷科技等个股均被大单封死跌停。

  券商银行股逆势上涨

  昨天,大盘一片惨绿杀跌潮的同时,权重股却成为了做多资金的避风港。优先股制度的推出和IPO的重启,对银行、券商板块也形成了直接的利好,同花顺金融终端统计显示,主力大单资金持续流入券商板块超过了12亿元,流入银行、保险两大板块也分别达到了7亿元和3亿元左右。而机械、传媒、电子、通信、零售、地产等几大板块主力资金大幅流出均超过了10亿元。

  昨天临近尾盘收盘,“两桶油”(中石化、中石油)双双放量大涨近5%,随后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也有异动拉升的表现,主力资金护盘的意图十分明显。分析人士认为,若IPO重启,第一大受益者无疑是手中有保荐项目的券商。83家过会企业被37家承销商瓜分。昨天,券商股逆势飙涨,招商证券、国元证券涨停,国海证券、东吴证券、广发证券、西南证券等涨幅居前。伴随着IPO重启的“靴子”落地,部分前期涨幅过高的高估值、低成长类股票或将在后市出现持续调整,但真成长、真价值股票反而会因此凸显投资价值。

  年末走势机构分歧加剧

  记者注意到,机构对未来市场走势的看法分歧加大。

  “从历史规律来看,IPO重启常常伴随着资金面趋于紧张的局面,因此引发畏惧心理,导致此轮市场杀跌。”大成基金相关负责人分析,其中,创业板短期面临的冲击较大,这和此前创业板估值溢价偏高等因素也有关系。大成基金预计,整体来看,明年A股应还是难以存在趋势性机会,或跟今年的结构性行情比较像。

  尽管许多机构对年末甚至明年的市场不看好,但仍有不少机构持相反观点。昨天,长城证券就公开唱多,长城证券认为,“靴子”既已落地,新股IPO重新开闸已在市场预期之内,大盘遭受短暂冲击之后有望震荡上行。据分析,明年1月份如果有50只新股发行,短期会有资金分流效应,但是从历史上看,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泾渭分明,新股重启后从二级市场流入一级市场的资金量有限,影响更多的体现在心理层面。而且IPO重启后的积极作用也不能忽视,不仅能够补充新鲜血液,而且能够实现股市的优胜劣汰,提高市场活力。

  兴业证券分析人士认为,IPO重启“靴子”落地,这在短期内可能给A股带来情绪性冲击,但也意味着“利空出尽”,有助于市场夯实底部,由改革转型引领的“小牛”行情仍将延续。就市场结构而言,IPO重启更多地对创业板构成利空,对券商股构成利好。同时,优先股试点的推进将提振银行、电力等蓝筹股。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多重效果交织,有助于A股的结构优化和新行情蓄势。因此,在短期的情绪性冲击下,大盘如果出现短线回调,或将是“冬播”良机。东方IC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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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股”拿3年可随IPO发售

  本报讯(记者 窦红梅)今后,持股满36个月的老股东,可以在公司公开发行新股(IPO)时按照平等协商原则向公众发售“老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昨晚,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作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对老股转让提出了监管要求。

  老股转让,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行为。新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发行价格应当与新发行股票的价格相同。

  证监会介绍,老股转让是境外主要市场的成熟做法。《规定》将这一做法引入国内市场,有利于缓释上市公司资金超募问题,增加可流通股份数量,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

  《规定》明确:持股满36个月的老股东,可以在公开发行新股时向公众发售老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为促进新股合理定价,发行人需依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并在发行方案中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老股转让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部分,发行、承销等应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公司股东通过老股转让取得的资金,虽无锁定要求,但发行人应当向投资者明确提示。

  为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规定》对老股转让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要求,明确老股持有期需在36个月以上,且不得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老股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权不得发生变更、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保持公司稳定经营。同时,为便于投资者全面了解老股转让的情况,充分评估老股转让对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产生的具体影响,《规定》提出了详细、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

  据悉,今后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还应当向发行人董事会提出申请;需要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事先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窦红梅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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