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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满36月老股可转让 新规助平抑新股炒作

2013年12月03日 13:46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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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12月2日,证监会制订并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是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老股转让是境外主要市场的成熟做法。

  12月2日,证监会制订并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

  老股转让是境外主要市场的成熟做法。《规定》将这一做法引入国内市场,有利于缓释上市公司资金超募问题,增加可流通股份数量,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规定》明确持股满36个月的老股东可以在公开发行新股时按照平等协商原则向公众发售老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为促进新股合理定价,发行人需依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并在发行方案中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老股转让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部分,发行、承销等应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公司股东通过老股转让取得的资金,虽无锁定要求,但发行人应当向投资者明确提示。

  为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规定》对老股转让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要求,明确老股持有期需在36个月以上,且不得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老股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权不得发生变更、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保持公司稳定经营。同时,为便于投资者全面了解老股转让的情况,充分评估老股转让对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产生的具体影响,《规定》提出了详细、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

  老股转让有关的登记结算、税收缴付等事宜,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正在制订具体的业务规则,将于近期发布。

  新规助平抑新股炒作

  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在接受全景网专访时认为,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增加新股供给,平抑炒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价格过高,而降低发行价对投资者来说是有好处的。

  同时,他也提醒投资者,在购买新股时要注意选择“物美价廉”的股票。

  存量发行规定对老股东

  南方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师杨德龙表示,证监会制订为IPO的老股东减持提供了通道,对于IPO的老股东来说肯定是一件好事。但对于投资者是利好还是利空,尚不能下论断。 (全景)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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