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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引入“老股转让”机制

2013年12月04日 16:28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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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晚,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引入“老股转让”机制。

  老股转让是境外主要市场的成熟做法。《规定》明确持股满36个月的老股东可在公开发行新股时按照平等协商原则向公众发售老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

  老股转让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部分,发行、承销等应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公司股东通过老股转让取得的资金,虽无锁定要求,但发行人应当向投资者明确提示。

  《规定》明确老股持有期需在36个月以上,且不得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老股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权不得发生变更、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保持公司稳定经营。

  据悉,老股转让引入国内市场,有利于缓释上市公司资金超募问题,增加可流通股份数量,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老股转让有关的登记结算、税收缴付等事宜,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正在制订具体的业务规则,将于近期发布。(记者 肖年红)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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