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内幕信息买股票亏钱也算犯罪
参与互动(0)作为全国首家专门为金融行业设立的犯罪预防平台,设在徐汇区检察院的“上海市金融从业人员廉洁风险和案件防控教育展示点”,昨天正式揭牌开放。该展示点接受预约开放,为金融机构提供犯罪警示教育展览、专题法制宣讲等。据悉,今年以来本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从业人员犯罪案件23件39人,案件数量虽不多,涉案金额却高达19.3亿元。
内幕交易案件呈增长趋势
据市检察院金融检察处负责人介绍,金融犯罪案件涉及贪污受贿等一般职务犯罪、内外勾结金融诈骗、内幕交易、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情况。
“内外勾结金融诈骗多发生在银行业。”检察官介绍,外部人员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吸引存款单位到银行存款,再以贿赂等方式拉拢银行工作人员,为其诈骗提供帮助,最终盗划客户存款。
内幕交易类案件多发生在证券、基金行业。近年也呈增长趋势。根据最高法和最高检察的司法解释规定,内幕知情人员、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累计交易额50万以上或获利及避免损失15万以上,即可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罪。
48岁的杨某在一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该上市公司在重组筹备过程中咨询杨某,杨某得知此事后当月抛售妻子账户里的股票,买进这家公司268万余股股票、成交金额合计1499万余元。此后股票停牌、4个月后公告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并复牌。杨某抛售所有股票。尽管亏损827万余元,但其行为涉嫌内幕交易,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建议加强对理财产品的监管
检察官介绍,非法集资犯罪一般涉及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个罪名,前者采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集资,后者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承诺保本和保收益吸收资金。近年来,本市发生的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非法集资案件的犯罪数额均十分巨大,少则数千万元,多则数亿元。这些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损害金融机构声誉。“由于这类案件往往在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的营业场所、办公场所实施,最终经济损失也多由金融机构承担。”
还有一些案件中,一些金融从业人员以高息存款、理财产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资金,构成集资诈骗罪。检察官提醒,无论以高息存款、私募基金、理财产品、结构性信托等名义,还是直接借款,都只是吸收资金的一种形式和名义,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无论以何种名义,只要实际是向社会公众承诺还本息的吸收资金行为都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采用了欺骗的方式,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市检察院金融处负责人建议,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理财产品业务的排查清理,开展对案件常见多发环节的专项治理和加强金融从业人员教育、完善规章制度建设和风险预测评估。
(记者 栾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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