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公司优先股可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中新网12月13日电 据证监会官方微博发布消息,证监会今日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表示,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参照执行本办法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规定,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其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非公开转让。
另外,一些境内上市公司也希望利用境外市场发行优先股,《办法》对此规定,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台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有关规定。(中新网证券频道)
【编辑:程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