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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答记者问全文 查看下一页

2013年12月30日 23:2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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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北京12月30日电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30日围绕着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相关事宜召开发布会。以下为该机构答记者问全文。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本次发布的业务规则有哪些新内容?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和修订后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配套修订、制定和发布了14项业务制度。

  其中配套制定的业务制度有8项,包括“股票转让细则”、“股票发行业务细则”及四项指引、“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境内企业挂牌有关事项的公告”。主要内容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明确了市场的交易方式和交易规则;二是明确了股票发行业务的规则和流程;三是以公告的形式明确了境内企业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有关事项。

  配套修订的业务制度有6项,包括“基本业务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股份公司申请公开转让、股票发行的审查工作流程”和“股票发行业务指南”。主要内容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根据《非上市公司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基本业务规则中公司申请挂牌程序、股票发行程序等方面的条款;二是修订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将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标准从“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调整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本批次业务制度的发布,标志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上位法相衔接并支持市场运行和功能实现的市场制度框架体系已基本形成,面向全国接受企业挂牌申请工作将同步启动。

  2、证监会提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是以交易为主要目的”,对此应该如何看待市场的流动性问题?今后市场将有哪些交易方式?其中做市商制度何时能推出?

  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主要是创新、创业、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股权集中度高,交易需求相对偏弱;另一方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致力于发展专业投资市场,投资人大多数为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资本等专业机构,以长期投资为主。交易需求决定制度供给,挂牌公司和投资者结构等特点决定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交易不会有主板市场的高换手率。但适当的市场流动性是交易场所发挥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功能的基本前提,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致力于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改善市场流动性,增强市场定价和资源配置的功能。首先,放宽挂牌公司股票限售规定,增加市场可流通股票的数量;其次,降低单笔报价委托数量,将最小交易单位调整为1000股;第三,丰富交易方式,通过协议、做市和竞价三种方式,满足挂牌股票多样化的流动性需求。

  做市制度方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采用传统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即:股票进行做市转让,必须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做市商愿意为其做市;做市商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与做市商成交,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企业与做市商之间的选择,主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做市商的初始库存股票,可以通过股东挂牌前转让、股票发行和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买入等方式取得。做市商制度的推出,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次创新尝试,为防范风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做市商的报价、库存股管理等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与动态监管,并对可能出现的违规报价、串通报价、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情形进行重点监察。目前做市商制度的各项技术系统准备正在紧张进行,后续将根据业务、技术准备情况尽快推出。

  3、挂牌企业如何进行融资?

  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致力于打造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不断丰富融资方式和融资品种,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多元化、个性化金融服务。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普通股、优先股、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直接融资,也可以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其他金融机构搭建的服务平台间接融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支持企业在挂牌前、挂牌时和挂牌后施行融资。

  就目前而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主要通过股票发行融资。特点有以下方面:一是程序简化、融资快速、事后备案;股票发行没有财务条件,挂牌公司可以自主掌握发行的全部流程,只需在发行验资完成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提交备案材料,不会因为事前审批而拖延发行进度。二是公司自治、按需融资、不强制限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不强制限售,对每次发行间隔也不作强制规定,公司可以实现按需融资。三是定价方式多元化;挂牌公司可以通过路演等方式推介、通过询价等方式确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也可以与特定发行对象协商谈判确定发行价格。四是认购形式多样化;发行对象除可以用现金认购外,还可以用其他非现金资产认购。

  4、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境内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行优先股,对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如何对接与安排?

  答:《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后,证监会公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证监会有关部门正在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相关制度,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也在制定配套的业务规则,并将统筹考虑境内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具体落实。

  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设计的主要考虑是什么,此次为何将个人投资者门槛调整至500万,今后投资者准入的门槛是否会调整?

  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整体上属于专业投资市场,须建立与中小微企业风险相匹配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一是中小微企业业绩波动较大、经营风险较高,需要投资者具备较强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二是多元化的专业投资者结构是市场内在稳定机制和市场创新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有利于市场功能的创新。三是发展专业投资市场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和风险防控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培育理性投资和长期投资的市场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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