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可比公司应不少于三家
2014年01月20日 10:59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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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互动(0)证监会日前在官网就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给出了说明。
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对照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相关指标设计行权或解锁条件的,可比对象应具体明确,且不少于三家;对照指标应客观公开;行权或解锁业绩条件应清晰透明、有利于体现上市公司竞争力的提升,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得为负。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发布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指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明确,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证监会指出,独立董事应就可比对象的选取标准、行权或解锁业绩指标的合理性,是否体现公司竞争力的提升等发表意见。 (程丹)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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