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国内董责险发展面临四大困境

2014年01月26日 09:07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0)

  点击进入行情中心

  截至目前,国内董责险发展基础相对比较薄弱。与欧美市场相比,中国证券市场处于成长发育阶段。

  不过,目前沪深两市已经有2400多家上市公司,粗略估计有不少于10万人的适保对象,但是国内董责险投保人却凤毛菱角,部分投保的往往涉及海外市场的上市公司。上海市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方乐华指出,国内董责险发展举步维艰,面临四大现实困境。

  首先,国内法制环境有待进一步发展完善。目前我们的司法机关受理民事诉讼时,有效依据只有最高法院通知。该通知仅为虚假陈述受害投资者打开诉讼的闸门,而对于投资者因为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资金占用、违反承诺等违法违规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目前都暂不受理,导致投资者无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利。另外,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也限制投资者民事救济权利,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董事高管在证券市场所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压力。

  其次,中国公民责任和权利意识比较淡薄。从保险角度上来讲,无风险就无保险,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人风险很小,也就没有投保的意愿。不过,中国的法律环境正在缓慢改善,国九条的颁布在加大对投资者保护的同时,也意味着上市公司董事风险的增加。

  董事高管的责任不仅限于证券市场,在《劳动法》、《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破产法》等领域都有可能产生一定纠纷。中国的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不会是永远长不大的“孩子”,中国的投资者也不会是永远任人宰割的“羔羊”。

  第三,董责险方面的理论依据比较滞后。董责险在国内发展较为缓慢,相关保险产品不是很成熟,国内的一些保险公司的董责险存在这样的问题,很多合法利益应当是承保的。若不承保会挫伤投保人的积极性,但也不能为了招揽投保而承保非法的责任利益,尺度要把握好。

  其实,民事赔偿制度也有抑制预防违法行为的立法目的。董责险在承保被保险人民事保险责任的同时,亦不能破坏民事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应该体现在保险责任免除、责任限额等条款上。

  第四,董责险定位和发展方面并不清晰。董责险这类专业性很强的险种市场需要慢慢培育和维护,在我国保险行业诚信较弱的大环境里,董责险的营销风险也应该注意,否则市场会毁在保险人自己手里。

  另外,董责险应该成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简单的赔钱方案。保险人在承保之后,应该以第三方的身份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建立风险管控机制,从而促进公司管理结构的完善,这是国内董责险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重要方面。

  (吴昊/摄影)  证券时报记者 吴昊

【编辑:陈鸿燕】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