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专家建言推行新股发行监审分离

2014年03月12日 14:26 来源:证券日报 参与互动(0)

  点击进入行情中心

  应打破股票发行过程中的利益共同体

  ■本报见习记者 乔誌东

  “就向注册制过渡而言,目前中介机构水平已经足够,但是中介机构应当自觉遵守作为中介应有的职责,那就是保持独立客观的立场,而从现行的制度环境来看,中介机构的这些职责是缺失的。”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吕随启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两会”期间,证监会主席肖钢在接受采访时称,今年的任务是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研究注册制改革的方案。

  对此,吕随启表示,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仍然是一个融资市场,投融资者双方利益之间不平衡,在这样的情况下,发行人和券商、律师、审计师等中介机构已经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中介机构为了能够拿到业务,不得不看发行人的脸色吃饭,进行过度包装甚至是造假,从而为“三高”等痼疾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如果我国资本市场为融资者服务的出发点不改变,那么任何一个发行人、机构投资者都有报高价冲动,中介机构要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非常困难。”吕随启称,“所以,要对合谋造假行为给予严格的法律定义,提高违规成本,实现监审分离。如此,才可能改变股市‘融资市’的现状。”

  针对中介机构在注册制过渡阶段的作用,北京大学金融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必须落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推动各方归位尽责,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升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抑制虚假信息、包装上市,全面揭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可能影响投资人决策的信息。” 

  曹凤岐认为,对于造假机构,应建立投诉、问责和索赔机制,加大处罚力度,通过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禁入等措施加以震慑。对于股票发行询价过程中组成报价同盟,互相串联,恶意报价等操纵市场行为,抓到后立即停止报价资格和保荐资格。

【编辑:陈鸿燕】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