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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条例送审国务院

2014年04月08日 15:24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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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在征求完13个部委意见后,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起草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及其立法说明(以下简称《条例》),已上报至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受理《条例》,并已将《条例》送审稿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若干市场机构征求意见。汇总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将公开征求意见。

  据参与过讨论的相关人士介绍,2013年6月,有关草案就已成型。但由于在发布形式上有不同考虑,一直未发布。直到8月,为保障有较高的法律效力,最终确定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发布,并在经修改后于10月先征求与私募基金直接相关的13个部委的意见。

  从送审稿看,《条例》将阳光私募、PE、VC纳入统一监管,投资范围也扩展至一级(股权)、一级半(定向增发)、二级(股票)市场,甚至包括优先股、可转债。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此前表示,已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4月30日以前履行完登记备案手续。《条例》进一步明确,未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市场禁入等。

  而募资端的规范,也是此次《条例》的重点。不仅引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还首次将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纳入,要求其充分向投资者提示风险、确保向合格投资人募资,否则可能被责令停止基金服务业务。是否会引入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牌照管理制度,目前尚不确定。

  相关人士还称:“私募基金实行行业自律为主的适度监管,协会自律管理,不搞审批制和过度监管。”

  不过,《条例》尚未提及地方PE/VC协会问题。对此,金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卫锋建议,应当发挥地方监管部门和地方行业协会在协调监管中的作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且能尽快出台税收优惠等实质性利好政策。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PE、VC正式纳入证监会统一监管,统称为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并首次被明确界定为“金融机构”。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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