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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股权激励马蹄疾

2014年04月25日 07:49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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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为基金公司股权激励打开了空间。中欧、天弘等基金公司相继传出将尝试股权激励的消息,另有部分基金公司通过子公司间接实现了管理层股权激励。业内人士认为,股权激励有望缓解公募基金行业人才流失的问题,体现人力资本在资产管理行业的价值。但在具体实施中,应考虑股东、管理层和持有人利益的平衡,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收益与风险相匹配,既要有利于调动公司核心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稳定运行,更要有利于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

  按照新《基金法》,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新《基金法》明确鼓励基金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放开5%以下股权变更的审批权。此后的2013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条件。根据该批复,自然人既可以作为非主要股东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新《基金法》实施之后,多家基金公司明确表示争取尽快实施股权激励计划。2013年10月,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拟收购天弘基金51%股权,框架协议包括天弘基金管理层将持股11%,天弘基金成为基金行业首例公开设定管理层持股的基金公司,不过,该方案目前尚未正式实施。与此同时,更多的基金公司选择通过子公司来间接实现管理层股权激励,例如近期嘉实基金的多位管理层人士通过投资设立江源嘉略投资公司来持有嘉实资本的股权,从而实现核心管理层人员持股。据统计,目前已有约10家基金公司通过基金子公司实现了股权激励。

  多家基金公司高层表态,政策层面放开后,管理层已经与股东进行了积极沟通,希望尽快实现基金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不过,在现实中,还存在一些实际问题需要进一步协调。分析人士表示,既然已有基金公司率先尝试股权激励,无疑会吸引人才流向此类公司,从而逐渐倒逼其他基金公司加快改革步伐。随着基金公司对人力资本的进一步重视,公募奔私的趋势也会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基金业协会认为,基金管理公司在探索实施专业人士持股等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过程中,应当体现行业长期经营理念,始终坚持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有效统一持有人、员工和股东利益,做好基金投资者保护;一定要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依法规范,公开透明,要有利于调动公司核心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运行,有利于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  □本报记者 曹淑彦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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