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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公开征求意见 股票买卖以人民币交收

2014年05月12日 09:03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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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郭家轩)近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就《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规定》明确了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结算机构的职责,对境内证券公司开展沪港通业务提出原则性要求,明确了沪港通的业务范围、外资持股比例、清算交收方式、交收货币等相关事项,对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资料保存等提出了相关要求。

    其中,《规定》明确由上交所、联交所开展沪港通业务,限于向投资者提供规定范围内的股票交易服务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服务;禁止暗盘交易,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的订单成交,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对通过沪港通买卖的股票提供转让服务。

    根据《规定》,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沪港通买入的股票的权益;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应当以人民币与证券公司或经纪商进行交收。对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沪港通若干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和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依法查处沪港通业务相关跨境违法违规活动。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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