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和优先股转让股票证券交易印花税为1‰
2014年06月04日 08:09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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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互动(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分别对于转让优先股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本报北京6月3日电 (记者李丽辉)
【编辑: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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