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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回应九鼎投资异常波动:无应披露未披露信息

2014年06月06日 16:4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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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6月6日电 据证监会官方微博消息,在今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回应九鼎投资近期成交价格异常波动时表示,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初步核查和九鼎投资自查,显示交易价格是由买卖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挂牌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发布会上有媒体提问“ 请问九鼎投资近期成交价格异常波动背后是否存在违规情形?面对诸如九鼎投资的异常成交,有何监管措施?”

  对此,证监会表示,2014年5月26日至28日,九鼎投资股价巨幅波动。其中,5月26日,该股交易总体平稳,收盘价为615 .97元;5月27日,该股收盘价为1元,较前收盘价下跌幅度达99.84%:5月28日,该股收盘价为768.34元,较前收盘价上涨幅度选76734%。期间,九鼎投资累计发生14笔交易。

  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初步核查和九鼎投资自查,上述交易的价格是由买卖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挂牌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八章规定了异常转让行为的情形和应对措施。针对九鼎投资的异常转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盘中对投资者的托管主办券商、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都进行了电话问询,并推动挂牌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就异常价格成交情况、投资者情况、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信息等进行了专门披露。

  同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简称《指引》)将于近期发布实施。该《指引》是切实履行证券交易自律监管职责的重要基础性文件。届时,对于协议转让的股票,监控中发现投资者成交价格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50%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于次转让日进行公告,以增强透明度。

  发布会上,还有媒体提问“在九鼎投资交易中使用的协议转让方式的特点是什么,如何看待此类交易情形?”

  对此,证监会表示,协议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一对地成交,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转让价格由转让当事人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其中可能存在价外因素,这是协议转让方式的基本特点。同时,由于协议转让的股票交投通常并不活跃,个股交易风险外溢的可能性较小,对公众投资者的影响也不大。因此证监会尊重当事人的价格协商权和决定权。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投资者成熟度相对较高,价值发现和判断能力、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对较强。交易价格由协议转让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充分体现股东自治和市场自主的原则。希望投资者可以根据挂牌公司的合理估值确定转让价格,以更好地帮助挂牌公司发现自身的市场价值。(中新网证券频道)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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