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优先股募资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2014年06月13日 07:49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 窦红梅)为规范优先股试点期间的上市、交易、转让、披露等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昨天,深交所发布《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细则规定,优先股上市交易门槛与普通股、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保持一致,要求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上市申请审查适用上市委员会“特别程序”。
优先股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一种股债混合投融资工具,既有股性也有债性。试点期间,深交所优先股主要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与公开发行相比,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在发行条件、股息率和利润分配等方面更为宽松、灵活,其股性特征也更为明显。
《实施细则》规定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协议平台转让。优先股的停复牌与普通股同步处理。为避免市场炒作风险,竞价交易单笔买入申报数量规定为100股或其整数倍。优先股上市首日和日常交易设有10%的涨跌幅限制,异常波动情形采用与普通股不同的认定标准。
信息披露方面,持有优先股达到优先股股本总额20%时应当及时披露,以后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披露;涉及股份回购、重大重组的,还需按照股份回购、重大重组程序和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编辑:陈鸿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