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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概念炒作” 应辅以法律监管

2014年06月23日 11:20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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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李季先

  在“炒股要炒势”、“热点投资”等概念投资理念下,A股市场的“概念炒作”从新能源新材料概念到互联网金融、手游概念,从自贸区概念到安全概念可谓层见叠出。概念炒作犹若“庞氏骗局”推高了股价,也推高了风险,一些中小投资者深受其害但又在“自己不是最笨的那一个”的祈祷中辗转苦守。

  针对这种坑害投资者的变相操纵市场行为,监管机构在苦口婆心教育中小投资者的同时,也严厉批评相关概念炒作上市公司,甚至祭出“人盯人”的攻防监管术来遏制上市公司的概念炒作,可惜的是A股市场上买卖双方几乎均不买账,主要停留在批评教育基础上的遏制概念炒作收效甚微。

  在来自上市公司的自我概念炒作中,中小投资者因投资关系与上市公司结成了某种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在这种情况下,中小投资者不但不会接受监管层的投资者教育,自我规避概念炒作甚至起诉相关公司概念炒作或造假,甚至还默认相关公司的概念炒作,以便从中分一杯羹。

  在这种市场和法律非自觉双向“自我实现”运作模式下,监管为辅、投资者教育为主的遏制概念炒作方式的局限性显而易见。对此,英美资本市场的股市危机类似教训早已验证。

  实际上,基于投资者的投资知识和能力水平,概念炒作并不主要是投资者的自我风控判断可以避免的事情,而是公权力法律应该禁止或立法避免的分内事情,其关乎上市公司能否专注于自我质量提升和长期化生存。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法律运作经验数据也印证了这一点。据相关统计,基于证券法的信息披露非主业信息披露强制性公告标准函数每提高5个百分点,有潜在意愿参与概念炒作的上市公司数量就下降7.5百分点,基本上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且法律标准对上市公司潜在概念炒作行为的影响非常剧烈。

  笔者认为,调整监管尺度和法律标准遏制A股市场概念炒作,尤其是遏制创业板概念炒作已刻不容缓。譬如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问题,《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未作具体规定,司法实践只能参考民事普通法作为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但对操纵市场行为人提出赔偿请求,尚有请求权人范围和赔偿数额计算等特殊问题,仅依民事普通法,显然不足以妥善处理。

  遏制概念炒作的法律要成为行动中的法律,必须依赖一套包括警醒和阻遏功能的复杂法律技术实现机制。具体就遏制概念炒作的法律体系而言,可以考虑采取如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调节措施。

  第一,细化新增非主业投资信息披露标准,并采用执法效率较高的经济罚金制。上市公司介入与其主业不相关的概念产品或产业,如果要见诸公告或被包括社交媒体在内的公共私人媒体授权发布,相关概念产品或产业的投入或净利润预测贡献率必须占到该公司的净资产或净利润的一定比例,一般不低于5%,并有明确的实施计划。未达到披露条件披露或故意透露相关概念在市场上传播的,对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处以高额经济罚金,并限制该公司开展同类业务,该处罚不妨碍受损失的投资者继续向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提起索赔。

  第二,新设概念炒作导向操纵市场罪的制度入口。对于明显不符合介入相关概念产业或产品条件,也未有实质资金或技术准备参与的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如果公开透露参与相关概念或产品造成股价波动的,按照操纵市场罪予以处理,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相关责任主体索赔。

  第三,根据情节不同,妥善确定概念炒作违法责任负担方式。在移送司法前,对于能够主动退赔投资者损失的概念炒作主体,可以酌情降低其违法金额或降格不法行为程度,即鼓励通过经济赔偿换取降低刑责,进而以制度导向保障投资者优先获得补偿或赔偿。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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