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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港股“农产品交易”涉欺诈合同纠纷案调查(2)

2014年06月30日 07:43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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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秀群的代理律师章帆介绍,根据2006年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外国投资者境内企业的规定》,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并购合同必须要商务部审批,对于外资通过股权置换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商务部设有专门的审批程序,并且相较资金收购,审批更加严格。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陆群威对新京报记者分析,到目前为止,外资通过股权置换收购境内企业的合同,商务部批准的很少。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文禁止,但是想要通过审批很困难。

  当时担任农产品公司执行董事的“收购中间人”杨宗霖在该案的一份律师笔录中称,当时为了能通过商务部审批,所以伪造了上述“阴阳合同”。

  律师陆群威对新京报记者介绍,境外公司在内地收购时,制造阴阳合同,从而规避监管并逃税并不罕见。但上市公司大型收购行动都必须公告,所以很少敢伪造阴阳合同。像本案这种上市公司伪造阴阳合同并成功完成收购,实属罕见。

  法律人士分析认为,该收购2007年5月在香港资本市场公告,商务部是当年11月审批通过的,一份差别巨大的阴阳合同能被批准通过,并事实上造成国家2亿元的税收损失,说明相关部门的审查程序存在纰漏,有关当事人难辞其咎。

  6月24日,就中国农产品交易公司收购白沙洲公司时,白沙洲公司报批的申请材料造假一事,新京报记者向商务部有关部门请求置评,至截稿为止,尚未得到回应。

  谁是造假者

  2010年12月,王秀群和天九工贸向湖北高院提起诉讼,称“0.89亿收购协议”是一份“以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骗取审批机关审批为目的的虚假协议”,请求法院宣告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受理王秀群的起诉后,湖北省高院分别于2012年6月和2013年7月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答辩中,农产品公司辩称,该公司与王秀群签订的“0.89亿收购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该公司辩称,并未参与伪造报批材料。提交给商务部的“0.89亿收购协议”和在港交所公布的“11亿收购协议”系“主从关系”。并非阴阳合同。因为“0.89亿收购协议”已获商务部审批通过,因此“11亿收购协议”无需再报商务部审批。该公司称,王秀群一方是“妄图通过诋毁真实交易来撤销股权转让。真实目的在于反悔涉案股权转让”。

  王秀群一方称,“当时根本不知道有‘0.89亿收购协议’文件,一直都以为是按照11.56亿的合同报批的。”

  尽管上述案件纠纷双方都否认参与伪造“0.89亿收购协议”,但新京报记者获取的一份律师询问笔录显示,此前担任农产品公司执行董事的“收购中间人”杨宗霖承认,他指使白沙洲公司相关人员制作了“0.89亿收购协议”的材料提交给商务部。

  参与具体制作“0.89亿收购协议”的白沙洲公司职员周俊对新京报记者承认,“当时王秀群和中国高速董事会主席符捷频的签名,以及上市公司的授权书等材料都是我伪造的。”

  杨宗霖称,当年安排以虚假材料向商务部报批,“上市公司肯定知道”。杨宗霖称,他曾就调整申报方案一事,与上市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沟通与汇报。

  2014年5月30日,湖北高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上述两份合同“针对同一标的转让就价款、支付方式、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等作出不同约定,不符合商业常理”。因此并非“主从关系”。

  对于王秀群辩称她对“0.89亿收购协议”不知情,湖北高院认定,该协议存在长达三年,作为转让方的王秀群称其不知情,不符合商业常理。即使王秀群本人未亲自参与制造该协议,但她委托经营的白沙洲公司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亦应由王秀群承担。

  湖北高院最终认定,“0.89亿收购协议”仅系基于报批目的而设立,“11亿收购协议”才是双方用于实际履行的协议。

  天九工贸的代理律师梁明表示,湖北高院的判决事实上认定了农产品公司收购案中提交给商务部的“0.89亿收购协议”系伪造。

  在新京报记者多次要求置评后,农产品公司6月24日通过传真给记者发来一份《致媒体声明》,称“在案件最终审结前,不便接受采访”。

  湖北高院“不僭越行政审批权”

  尽管事实上认定了“0.89亿收购协议”系造假。但湖北高院在一审判决书中称,就涉案股权转让而言,交易双方主体适格,农产品公司和王秀群、天九工贸就白沙洲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了合意,且股权转让事宜获得了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在实际履行中,双方以“11亿收购协议”为依据进行履行,现王秀群和天九工贸请求通过宣告“0.89亿收购协议”无效来否定整个股权交易行为,有违诚信原则。

  湖北高院称,虽然“0.89亿收购协议”仅系报批之用而订立,但不能因此否定整个股权转让交易的效力,故对王秀群和天九工贸要求宣告“0.89亿收购协议”无效的诉求不予支持。

  对于判决,王秀群代理律师章帆称,法院在判决中回避了“0.89亿收购协议”的设立是出于欺骗商务部的目的这一关键问题。

  湖北高院判决书认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会因“0.89亿收购协议”中的内容与“11亿收购协议”不一致而撤销对涉案股权转让事宜的审批,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赋予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畴,“民事司法裁判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权不予僭越”。

  长期专注外资并购的律师陆群威认为,需要商务部审批的交易合同在签署时还是效力待定合同,需要商务部审批才能生效,且合同生效不仅取决于商务部批准一个条件,还需要其他条件,最重要的一个条件是,合同必须是真实的。否则,商务部的审批就少了正确的前提条件。

  对于湖北高院“民事司法裁判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权不予僭越”一说,陆群威认为,法院判定合同有效性的依据是《合同法》,而不应当是商务部的“背书”,“行政审批权力不能覆盖司法审判权。”

  陆群威认为,报商务部的“0.89亿收购协议”目的是为了规避对跨境换股的政策限制和高额税负。属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当认定无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薛克鹏认为,整个收购是和商务部联系在一起的,应先走行政诉讼,来确定“0.89亿收购协议”是否有效。前置审查属行政权,合同批准与否,属于商务部来审查。“不是说司法权不能僭越行政权,而是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该案中,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只针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合同无效,再拿着民事判决书要求商务部撤销整个收购。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要求商务部撤销整个收购。

  姜明安称,但是当法院知道商务部有前置审批时,就为难了。法院不愿意与商务部的批文起冲突。法院称该案件中,存在商务部的行政审批,归属于行政诉讼,这样判也是有道理的。

  姜明安建议,原告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商务部撤销审批。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唐尧认为,王秀群可以就湖北高院的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之后,申请中止审判,同时,再提请行政诉讼,要求商务部撤销收购审批。

  法律人士计算,按照伪造的“0.89亿收购协议”,事实上造成约2亿元的税收国家无处征收。

  湖北高院表示,当事人关于人民币0.89亿元的约定可能系为规避税负而做出,对该事实的审查和处理属于税务行政主管机关的职权范畴,不属于本民事纠纷案的审理范围。

  天九工贸代理律师梁明17日对新京报记者称,在该次收购中,双方都存在错误,存在欺骗国家的行为,“现在我的当事人愿意就股权转让中的错误做法接受国家的处罚”。

  王秀群一方代理律师梁明和章帆表示,其当事人将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新京报记者朱星 武汉、北京报道(董兢对本文亦有贡献)

【编辑:秦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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