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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基造假案恰逢其时 退市新政能否落实有待检验

2014年07月10日 17:08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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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纺股份和万福生科财务造假阴影未散,新中基巨额财务造假曝光又至。再一次,监管对新中基的处罚力度之低让市场和投资者哗然。当制度对于违规的威慑力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用,类似事件的重复出现也自然不足为怪。由此带来的后果,可能最终受到伤害的远远不止弊案的直接受害人。而在新一轮的退市制度改革新鲜出炉的背景下,新中基造假弊案的出现可谓恰逢其时,新政成色或将面临一次直接的检验。

  新中基6年虚构利润2.2亿

  7月8日晚,新中基发布公告称,因公司利用隐形空壳公司和非关联的中转过账公司,连续多年虚构购销业务,6年虚构利润2.2亿一事被核实,7月7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对公司予以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刘一、总会计师吴光成、总经理文勇等7人处以3万到30万元不等罚款。

  此公告一经发出,便备受市场关注。除却对事件本身的讨论外,业内专家更是对现行证券法缺陷、新退市制度的落地和投资者保障体系的健全展开了讨论。

  据证监会调查,新中基主要存在通过设立空壳公司以及通过非关联企业私下进行体内自买自卖,以达到虚增利润,改变公司业绩、避免退市的目的。

  证监会认定新中基两项违法事实。一,2006年1月,新中基通过隐蔽出资,设立了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晟中成立后,先从新中基采购番茄酱,再销售给新中基的控股子公司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二,2007年至2010年,新中基利用非关联企业新疆豪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先从天津晟中采购番茄酱,加上应缴税款与新疆豪客获得的纯利润后,再转手全部销售给天津中辰。相关证据显示,新中基利用非关联企业新疆豪客中转与过账,货物基本不动,实际上的交易就是仓单的转移。按照证监会调查核查计算口径,2006年至2011年这6年内,新中基累计虚增收入6.6亿元,虚构利润2.2亿元。

  违法成本过低暴露制度缺陷

  “新中基6年虚构净利润2.2亿元,上市公司只罚40万元,相关责任人的罚金加在一起相比造假金额也少得可怜,造假成本也太低了。”一位投资者表示。

  但是,无论是新中基,还是南纺股份,证监会对其处罚都离不开《证券法》的相关限制,基本上都是依据现有法律顶格或者接近上限处罚。很显然,这样的处罚并不能停止上市公司违规造假的脚步,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起到的威慑作用微乎其微。

  在违规成本低廉的市场环境下,无疑纵容了违规造假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低额的罚款与其高额的虚增利润相比,暴露出A股市场违法成本过低的制度缺陷,以及退市制度等法制层面的漏洞。

  因此,杜绝上市公司业绩造假,最好的办法还是通过完善目前的法律法规,如加大追究上市公司的刑事责任、加大补偿市场投资者。

  退市新政落实有待观察

  7月4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征求意见稿。这预示着新一轮的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从本轮退市新政分析,重点强调了主动退市、强制退市制度、信息披露违法等重要问题。按照《退市意见稿》,上市公司若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对于上述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退市意见稿》原则上要求证券交易所在一年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有评论人士认为,新中基造假事件的出现正合时宜。一方面,证监会可以通过此次事件加快《证券法》的全面修订,大幅度提高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另一方面,市场也可以借助此次事件检验退市新政的成色。

  保护好投资者利益应当是退市过程中的重点,也是一直以来的一大难点问题。虽然此前的《证券法》和此次的《退市意见稿》都强调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并要求重大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补偿投资者损失,然而在具体规则上却缺乏操作性界定,这无疑不利于退市制度成功实施,不利于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护。

  退市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退市制度改革在推进的过程中,还必须配合多种配套制度共同完善和推进。退市制度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改革的愿景是美好的,但改革的路上铺满了荆棘,只有多管齐下破除陈疴,努力培育一个健康有序的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才能真正实现。(高方圆 综编)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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