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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取消对非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审批

2014年07月11日 18:1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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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7月11日电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今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发言人表示,大幅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审批。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全部取消审批。

  并购重组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方面,一是大幅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审批。证监会发言人称,“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审批”行政许可是《国务院关于确需保留行政审批的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以下简称《国务院412号令》)第395项明确的行政许可事项,本次《重组办法》修订根据14号文的要求,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全部取消审批。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是《国务院412号令》第400项明确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证券法》现行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用于并购重组的,因涉及发行行为,不论是否达到重大标准,仍须报经核准。

  二是取消要约收购事前审批。收购人在向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若证监会未表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收购要约,证监会不再出具无异议的批复文件。

  三是取消两项要约收购豁免情形的审批。第一,考虑到因取得上市公司发行新股而取得控制权的情形已经过我会审核,仅需对收购人资格等少数关注点进行审核,取消该情形的行政许可,改为自动豁免。第二,对于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的豁免,如相关方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取消行政许可,改为自动豁免。(中新网证券频道)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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