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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新规剑指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4年07月28日 08:57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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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全国股转系统近日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引”)。

  据记者了解,《业务指引》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操作流程作出细化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全面落实《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的要求。《业务指引》及配套指南严格按照《重组办法》的要求,对公司申请暂停转让、提交内幕知情人信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具体环节作出明确规定。二是注重可操作性。鉴于大部分公司此前缺乏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操经验,《业务指引》及配套指南重点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各环节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拆解,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起到“重组流程说明书”的作用。三是与股票发行等业务规则相衔接。由于公司在重组实操中经常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业务指引》明确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则适用及操作程序,避免同一行为重复适用股票发行规则及重组规则。

  对于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监管问题,股转系统表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在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需要在验资完成后10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备案。

  在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监管方面,股转系统在信息披露审查理念上,将主要遵循完备性审查原则,重在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同时,为落实《重组办法》中自律监管职能的要求,将在原有的信息披露程序基础上增加一道审查环节。

  具体来说,公司在申请暂停转让时,会事先确定最晚恢复转让日,且首次董事会召开之日(T日)与最晚恢复转让日间,应当有至少9个转让日的时间间隔(即最晚恢复转让日不早于T+9日),从而保证首次信息披露的时点(T+2日)与最晚恢复转让日(T+9日)间至少相距7个转让日。由于公司从申请证券恢复转让到实现证券恢复转让还需两个转让日,上述时间安排保证了股转系统有5个转让日的时间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如5个转让日内股转系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默示同意,公司可以正常进行信息披露并申请恢复转让;如股转系统发现信息披露文件的完备性存在问题,则有权要求公司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应当视情况申请推迟最晚恢复转让日。

  值得一提的是,《业务指引》对退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则适用进行了单章规定,明确了退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遵守《重组办法》及《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并注意执行《重组办法》关于退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特别规定。此外,《业务指引》还对退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风险提示作出特别要求,要求退市公司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时应当同时发布特别提示,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的要求以及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方面的规范性进行说明。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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