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展证券定义使市场更能体现“财尽其用”和“钱尽其用”
见习记者 乔誌东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证券法》修订的三大焦点是扩展证券定义,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以及允许证券机构在集团层面综合经营。而按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的立法工作计划,《证券法》修订稿将在今年12月份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
“扩展证券定义的背景是全面深化金融改革,但金融改革要依法进行。通过修订《证券法》扩展证券定义,就把扩展证券的改革合法化了。”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财经法律评论员刘兴成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证券定义被扩展后,更多的资产和财产权利可以进入证券市场,扩大了市场主体的投资、融资自由度,提升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证券市场更能体现“财尽其用”和“钱尽其用”。
今年“两会”期间,证监会主席肖钢曾表示,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面临着很多困难,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条件的完善。如果要实行注册制,必须要修改现行的《证券法》。
知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证券法》修订最受资本市场关注的,是证券历史上首次对IPO注册制的引入,重新确立证监会、沪深交易所的功能定位,淡化监管和完善事后监管。目前,证监会计划年底提出方案,但注册制正式推行却需要以《证券法》修订到位为前提。
针对注册制在法律上推行的障碍,刘兴成表示,《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同时《证券法》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五条对证券发行核准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所以要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就必须要对《证券法》关于“核准制”的现行规定作出相应修订。
此外,目前我国证券业并未实行综合经营。《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此,刘兴成认为,我国事实上实行金融企业集团层面的混业经营和子公司层面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不同层面的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在法律上并不冲突,金融企业集团只要分别不违反《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信托法》,就是合法经营。集团层面混业经营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子公司层面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有利于专业操作、专业监管和降低风险。
9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了修订《证券法》的决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此前表示,按照计划,注册制改革方案计划在今年年底推出,目前相关准备工作正在进行当中。